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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2017-08-23 10:0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0-155508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17-08-23
文    号 鄂建办〔2017〕297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加强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23

鄂建办〔2017〕297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武汉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湖北省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和<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城〔2014〕167号)要求,规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确保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安全运营,现将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全省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由省住建厅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厅人事处负责政策制度把关,城建处负责指导监督,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组织实施,负责考核试卷制印、考场巡察、阅卷评分、证书管理等具体工作。

市州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考务组织、证书发放、继续教育等组织管理工作。

培训机构(学校)严格按照《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设置培训课程,严格培训过程管理,保证培训教学质量。

二、培训管理

(一)培训对象。拟申请或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中,未取得《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可申请参加培训。燃气从业人员包括:

1、企业主要负责人。即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企业总经理(总裁)。

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企业负责安全运行的副总经理(副总裁),企业生产、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企业生产和销售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以及企业专职安全员。

3、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即企业负责燃气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事故抢险抢修的操作人员,包括燃气输配场站工、液化石油气库站工、压缩天然气场站工、液化天然气储运工、汽车加气站操作工、燃气管网工、燃气用户检修工等。

(二)培训内容。按照住建部《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大纲(试行)》进行培训,推荐使用国防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的燃气从业人员培训教材丛书,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燃气经营企业管理、通用知识和燃气专业知识等四个部分。

(三)培训报名。采取现场报名方式,由考生携带相关资料到市州燃气管理部门进行报名,市州燃气管理部门应对考生提交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报名条件者方可参加培训。报名需提交的资料包括:

1、《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附件1);

2、身份证复印件(须同时复印正、反面,审查原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或学历证明);

4、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企业加盖公章);

5、1寸近期免冠证件照3张。

(四)培训方式。培训采取自学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集中面授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五)培训组织。培训由市州燃气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委托具备燃气专业培训能力的培训机构(学校)具体承办。培训机构(学校)根据人员报名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填写《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申报表》(附件2),经市州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备案。

三、考核管理

(一)考核时间。由市州燃气管理部门向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提出考核时间申请,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确定后,应及时给予答复。

(二)考核方式。考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试题由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从试题库中随机抽取,分类、分专业出题考核。考试时间为90分钟。

(三)考务组织。市州燃气管理部门负责考场的组织和监督工作,每个考场配备2名以上监考人员。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统一清点试卷,按要求填写《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考场情况记录表》(附件3),随试卷一同交由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巡考人员带回。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负责批阅试卷、统计分数,建立档案,留存备查。

四、证书管理

(一)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员,由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统一制发加盖省住建厅印章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二)证书遗失或需变更的,由本人填写《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变更、补办申请表》(附件4),经市州燃气管理部门审查后,报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办理。

(三)证书不得转让、涂改、伪造和冒用。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办理注销手续,收回证书或者公告证书作废。

1、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证书的;

2、发生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的;

3、严重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影响的;

4、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5、长期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6、持证人主动要求注销的。

五、继续教育

(一)持有《合格证书》人员,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每五年复检一次,复检需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30学时。

(二)《合格证书》到期前三个月,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属地燃气管理部门申请复检,燃气管理部门安排培训机构对提出申请复检的燃气从业人员集中进行继续教育培训,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负责考核,考核合格者通过复检。到期未复检或复检未通过的,《合格证书》失效,并予以注销。

六、有关要求

(一)各级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监督检查机制,落实责任追究,扎实做好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省厅相关处室要加强指导监督,省城乡建设发展中心要严格考核、发证管理。各市州燃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培训机构的培训过程和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确保培训考核工作规范实施。

(二)培训机构(学校)要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过程痕迹化管理,规范培训行为。应严格按照当地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并向社会公示。

(三)燃气经营企业要积极组织本企业从业人员参加专业培训考核和继续教育,提高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技术水平,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对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要求,确保全省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

附件:

1.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报名表

2.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申报表

3.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考场情况记录表

4. 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证书变更、补办申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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