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建领域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4-15233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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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4-03-20 |
文 号 | 鄂建设规〔2024〕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切实加强全省住建领域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03-21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城管委(局),武汉市房管局、水务局,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仙桃市、天门市住保中心,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为深刻吸取近期省内外火灾事故教训,坚决杜绝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省安委会《关于深刻汲取江苏南京“2·23”重大火灾事故教训切实加强当前消防安全防范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现就切实加强全省住建领域住宅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住宅小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一)加强新建住宅建筑消防设计审查源头把关。在新建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审查中,对于敞开连廊形式的住宅设计,应严格按照《湖北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疑难问题技术指南(2022年版)》中的设计要求进行消防审验,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和电缆桥架应当在每层楼板和井壁处进行防火封堵,管井检查门应当采用防火门,施工图审查机构要严格把关,住建部门要加强检查抽查。
(二)严格落实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有关要求。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场所大小及充电桩数量能够满足住宅小区停放、充电需求,且与住宅楼栋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与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采光井、天井等公共区域连通的架空层,不得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区域。鼓励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设置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智能安全充电设施。地下非机动车库应加强防火分隔,控制在独立的防火分区内,自动报警、视频监控、自动喷淋、气体灭火器等消防设施应按机动车库要求设置。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因地制宜新增带有充电功能的电动自行车停车棚等服务设施,并配备相应消防安全设施。
(三)严格落实住宅建筑外墙保温材料防火性能要求。严格按照《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范》(DB42/T 2068-2023)落实住宅建筑外墙保温要求。新建住宅应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7节和《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6.6节,根据住宅的建筑层数和建筑高度选用不同燃烧性能等级的外墙外保温材料,并根据所选用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需要,设置相关防火隔离带。
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落实住宅小区安全防范责任
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公安、消防救援等消防安全监管部门和属地街道、社区、业主委员会,开展深化畅通消防“生命通道”专项治理行动、铁栅栏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集中拆除专项行动,开展住宅小区内占用、堵塞、封闭消防疏散通道以及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等突出问题集中整治行动。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做好服务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管理,配合业主规范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按照“一宣传、二发现、三劝阻、四报告”的工作方法,积极开展安全宣传,引导业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行为;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阻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属地街道或公安、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处置。全面推行住宅小区违规行为巡查、劝阻、报告“三联单”(即处置记录表、劝阻告知书、违规行为报告书)制度,参照省厅模板(详见附件),结合各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和工作模板,建立长效机制,指导物业服务企业规范履行服务区域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劝阻、报告职责。
三、加强住宅小区环境综合整治
结合落实“城管进社区”工作机制,各地城管部门要联合社区工作人员、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公安、消防救援部门对住宅小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的私搭乱建,及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行动的户外广告牌及店招标牌等予以拆除,消除安全隐患。配合街道、社区组织物业清理楼道乱堆乱放杂物、堵塞通道的电动自行车等,并做好清出大件垃圾的收运处置工作。
附件:
1.关于开展全省住建领域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2.住宅小区违规行为巡查、劝阻、报告“三联单”(模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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