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0-132186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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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0-07-21 |
文 号 | 厅字〔2020〕15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执行《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0-07-21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武汉市房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精神,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规范商品住宅交付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我厅在充分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和《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以下统称“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20年9月1日起竣工验收的商品住宅工程,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参照“示范文本”,按工程、户型、房号等编制《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以下统称“两书”)。“两书”是房地产开发单位对销售的商品住宅向购买人作出质量承诺、承担保修责任、告知使用事项的法定文书,在办理交房手续时向购买人提供。
二、“示范文本”是编制“两书”的规范格式和基本内容,房地产开发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完善,但必须保证条款覆盖工程涉及内容。“两书”由房地产开发单位自行印制。鼓励房地产开发单位本着“图文并茂、温馨提示、方便使用”的原则,为购买人提供彰显工程品质和企业文化的“两书”,提升用户阅读体验。
三、各地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宣贯,切实增强房地产开发单位执行“示范文本”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要将“两书”编制情况,纳入商品住宅工程竣工验收监督内容;同时,将“两书”实施情况纳入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和专项整治范围。对不按规定要求提供“两书”的,责令限期改正;情况严重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
四、各房地产行业组织要采取宣传、培训、交流等形式,提高“示范文本”的影响力、知晓率和执行率,把实施情况纳入行业评优评先条件,引导房地产开发单位积极执行“示范文本”。
五、“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地产开发单位出售的商品住宅,其他住宅和非住宅商品房屋,可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反馈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或省质安总站。
附件:
1.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示范文本(试行)
2. 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示范文本(试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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