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5-35984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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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5-10-16 |
文 号 | 鄂建设规〔2025〕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10-16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数据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武汉市投资促进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招标管理
(一)压实招标人主体责任。招标人应当健全招标投标内控机制,将招标计划、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合同签订等关键事项纳入“三重一大”决策内容,在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委派招标人代表、异议答复、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等环节,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使用全省统一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开展招标活动,明确智能建造技术和装备应用要求,加大招标计划、招标文件提前公示力度,各类公告信息统一在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发布。招标人为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应当依据《招标投标领域公平竞争审查规则》开展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公平竞争审查,未经审查的招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发布。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招标、虚假招标。不得通过集体决策、会议纪要等方式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转为谈判、竞价等非招标方式。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招标活动“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防止招标人规避招标、应招未招、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等问题发生。
(二)强化招标标的管理。以固定资产投资代码为唯一标识,按照招标项目“一码管理”要求,推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省投资项目绩效综合评价平台、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联通,实现投资项目审批信息、招标信息、建设管理信息互联共享,防止未招先建、规避招标、擅自改变招标方式等行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项目拟不招标或以邀请招标方式实施的,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定情形外,实施前应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
(三)严格招标代理机构管理。房屋市政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落实《招标代理服务规范》,加强代理行为自我约束,主动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登记信息。不得与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串通,不得设置不合理投标条件、为特定投标人提供帮助、引导评标专家作出倾向性或排他性评标意见,以及泄露应当保密的信息。省住建厅会同省发改委推动制定全省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服务内容清单和负面行为清单。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强对代理机构及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管理,加大对招标代理活动的监管执法力度,发现代理机构及其直接责任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实施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二、规范投标行为
(四)推行投标人信息公开。省级行政监督部门联合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建立全省统一的投标主体信息库。市(州)、县(市、区)行政监督部门要督促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投标人及时录入和更新企业资质、人员资格、业绩奖项等信息,推动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与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对接,实现主体信息一地录入、全省通用,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依法予以公开。
(五)健全串通投标预防机制。省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建设完善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对不同投标人的文件创建标识码、文件制作机器码、文件发送IP地址是否一致,联系人信息是否相同,投标文件错误内容是否雷同,以及招标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之间“亲密度”等情形进行大数据比对分析,及时预警串通投标、弄虚作假、“标王标霸”等异常情况,行政监督部门按项目属地管理原则进行调查处理。行政监督部门要通过驻场监督、视频监控等方式,加强对投标过程的监管;多渠道收集串通投标线索,每季度分析排查频繁投标不中标、中标率畸高、规律性报价等疑似串通投标情形;对涉嫌串通投标的责任主体进行谈话提醒、书面提示;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三、加强开标管理
(六)落实“不见面开标”模式。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要持续优化电子交易平台功能,全面推行房屋市政工程全流程电子招标投标,通过网上开标大厅“不见面开标”、网上评标系统独立打分,实现开标过程音视频留痕,数据文件自动归档。
四、创新评标模式
(七)全面推行远程异地评标。政府投资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市政工程项目,市(州)施工、货物、服务单项合同估算价分别达到3000万元(含本数,下同)、1000万元、500万元的,县(市、区,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分别达到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必须采用跨区域远程异地评标。
(八)加大“暗标盲评”实施力度。行政监督部门要会同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依托电子交易平台“暗标”技术能力,在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中全面推行“暗标盲评”模式,在技术标评标环节隐匿投标人名称、标识等信息,电子评标系统随机分配评审顺序,实现投标人、评标专家“双盲隔离”。大力推行“分散席位制”评标,将招标人代表与评标专家进行有效物理空间隔离,防止招标人代表明示或暗示评标专家作出有利于特定投标人的评审结论。
(九)大力推行“资格预审”。市(州)单项合同估算价为1亿元以上,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县(市、区)单项合同估算价为3000万元以上的施工或工程总承包招标项目,采用“资格预审”方式实施,遏制“专业陪标”投标人抱团以数量优势影响评标结果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应制定资格预审规则,资格预审入围投标人数量为9—15家,有效申请人不足9家时,推荐全部申请人参加投标;若出现申请人评分相同造成推荐数超过推荐上限,评分相同申请人均可参加投标;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家时,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招标人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潜在投标人资质资格、业绩奖项、财务、管理人员配备及信用评价等预审内容和规则,并依法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十)加强评标专家管理。综合指导协调部门落实省评标专家库管理细则有关要求,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健全评标专家入库、培训、履职、考核、退出的全过程管理机制。行政监督部门要配合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加强对房屋市政相关专业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加大对房屋市政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力度,及时处理评标专家与他人串通,不客观公正履行评标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落实评标结果专家终身负责制,对存在未完成教育培训、年度考核不合格、有重大违法行为等情形的评标专家按程序清退出库,并通报推荐单位。
(十一)健全异议处理机制。潜在投标人(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开标环节、评标结果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及时必要的答复,异议和答复内容记入招标项目电子档案。
五、改进定标机制
(十二)优化定标规则。招标人可根据房屋市政工程项目特点和需求,依法自主选择定标方式和考核要素,明确合理价格区间、低于成本报价的计算规则和认定标准,并在招标文件中公布。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报价符合低质低价认定情形的,应及时组织清标,同时要求投标人澄清;认定投标报价低于成本的,应当否决其投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前,招标人要加强中标结果公平性审查,发现评标报告存在错误的,应当要求复核,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三)全面推行“评定分离”。在房屋市政工程领域全面施行评定分离。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定标规则、方法、考核要素等内容;建立定标委员会人员库,随机抽取定标人员组建定标委员会。定标委员会负责人应由招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的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担任,与中标候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定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定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定标会议结束前应当保密。定标委员会应当按照充分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综合考虑信用、履约、报价等因素,采用票决定标法、价格竞争定标法和集体议事法等确定中标人。定标活动应全程录音录像,建立全过程档案。
六、推进数智应用
(十四)探索推行“人工智能+”招标。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房屋市政工程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合规监测,按工程类别、投资规模分类建立合规性审查规则库,自动识别并预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的不合法条款、不合理条件。预警报错率较高时,行政监督部门应当约谈招标人,责令限期改正,并通报其同级纪检监察机关或上级主管部门。
(十五)试点推进“人工智能+”评标。推动各试点地区建设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行政监督部门要加快推动行业监管系统与智能辅助评标系统数据对接,在房屋市政工程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开展智能辅助评标改革试点。智能辅助评标系统自动对投标人资质资格、业绩奖项、信用评价、投标报价等客观评审因素进行辅助评标,根据预设评标规则自动计算得分并作出初步评审意见,逐步扩大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在技术方案等主观评审因素中的应用范围。评标专家应对智能辅助评标结果进行复核,复核情况与智能辅助评标结果差异较大的,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予以说明。探索在限额以下小型房屋市政工程评标中,直接由智能辅助评标系统生成评审结果。
(十六)全面开展“人工智能+”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中,统一使用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建立健全“预警—分办—处置—督办—反馈”闭环机制,加强对招标投标各环节信息化监测,会同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实现对房屋市政工程标前、标中、标后的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七、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
(十七)深化市场化计价机制。省住建厅加强与发改、财政、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等部门协作,以市场化、数字化、标准化为原则,构建全省统一的房屋市政工程市场化计价数据库,在招标投标等环节实行造价成果文件赋码,收集分析、实时发布各地人材机等市场价格信息。市(州)、县(市、区)住建部门应督促属地项目参建主体在联合验收前,按照全省统一的房屋市政工程市场化计价数据库,据实完善人材机等市场价格信息,客观反映项目建设成本。招标人应根据本地市场价格编制工程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开展预算评审,投标人结合市场价格标准和自身能力水平自主投标报价。
八、构建监管协同体系
(十八)明确监管职责。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于2025年底前理顺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实行招标投标综合监管与房屋市政工程行业监管职责分离。省发改委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省住建厅负责指导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监管职责清单,按权限监督管理具体招标投标活动。各级财政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投资房屋市政工程财政评审。各级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应履行交易见证职责,配合行政监督部门实施招标投标监管工作。
(十九)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及时处理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发现招标人、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专家之间存在利益勾兑、泄露保密信息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查处。对照投标文件及合同文本内容,严查“三包一挂”、注册人员“挂证”、关键岗位人员不到岗履职或随意变更等问题,切实规范标后履约行为。
(二十)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托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信用管理系统加强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环节,限制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参与投标活动。依法推动惩戒主体逐步从惩戒企业延伸到惩戒责任人,将惩戒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等信息纳入信用记录。按程序将行政处罚决定上传至“信用中国(湖北)”网站,推动失信惩戒。
(二十一)加强各类监督贯通。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综合指导协调部门建立的招标投标监督信息沟通机制,推动房屋市政工程监督信息与司法、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全面互通。健全房屋市政工程重大案件同步查办机制,深化行政执法与纪检监察执纪执法、刑事司法的衔接,全面追究有关经营主体和个人的纪法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二十二)始终保持惩治高压。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强化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倒查,聚焦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问题背后的失职失责、插手干预行为,将涉及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职务犯罪等问题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对党员干部、公职人员不担当不作为和违规违纪问题深挖彻查、一查到底。严格落实《湖北省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对不按规定记录、报告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三)严厉打击违法犯罪。各级行政监督部门要主动对接同级公安机关,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案件查处信息共享,及时将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直接责任人涉嫌犯罪的问题移送公安机关。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案情研判,深挖彻查案件幕后及其他关联犯罪,切实净化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环境。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湖北省政府采购中心)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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