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某咨询定额人工费差补偿事宜的办理情况
来信人:张某
来信时间:2023- 04-10
主要诉求:根据湖北省[鄂建文2018年27号文]第二条规定:湖北省2018定额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与本定额对应的原定额同时停止使用。2018年4月1日前已进行招投标或者已签订合同的工程,仍按原约定执行。我公司承建的《某市公共汽车公司公交停保场建设项目》于2018.5.15完成评标。开标活动和签订合同均在2018.4.1号之后进行。咨询如下事项:1、本项目的招标控制采用湖北省2013定额编制,并且招标控制价下浮了约10%。我单位在编制投标预算文件也采用了湖北省2013定额。2、本项目竣工后在结算过程中,我单位要求补偿湖北省2018定额和湖北省2013定额人工费价差,可否补偿?如能补偿,如何计算价格差,请举例说明。3、我单位要求补偿人工费价差依据是:建设单位没有按照[鄂建文2018年27号文]的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4、本项目合同没有关于人工费调差的约定。
承办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答复时间:2023- 04-11
答复意见:不能补偿2018定额和2013定额人工费价差。根据《关于发布<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全费用基价表>等8项定额的通知》(鄂建办[2018]27号)第二条规定“本定额自2018年4月1日起实施,与本定额对应的原定额同时停止使用。”。若合同中约定使用2013定额计价,以合同约定为准。2013定额的人工单价与2013定额的消耗量配套,2018定额的人工单价与2018定额的消耗量配套。使用2013定额计价的项目不能按照2018定额调整人工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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