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某咨询材料价格调整事宜的办理情况
来信人:徐某
来信时间:2022- 04-13
主要诉求:“合同专用条款“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方法:在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要求下双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执行。其他约定:材料价以招标控制价为准,涨跌幅超过招标控制价10(商品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石材、管材涨跌幅超过5)(注:材料上涨涨幅以内的部分由承包人承担,涨幅之外部分由发包人承担,材料下跌跌幅以内由承包人受益,跌幅以外由发包人受益)的材料价,按双方调查确认后签证予以调整,涉及的工程量据实结算,不计采保费。”例如:DN1500钢筋混凝土管的招标控制价是1100元/m,投标价是2000元/m,签证价1100元/m。在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情况下,管材的调差该如何处理?我查询《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中附录A“A.2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A.2.3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按照发包人提供的本规范附录L.2的表-21,由发承包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按下列规定调整合同价款:......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材料单价高于基准单价:施工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合肟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或材料单价涨幅以投标报价为基础超过合同约定的风险幅度值时,其超过部分按实调整”。按规范中的要求,管材跌幅在1100*(1-5)=1045元以下部分调整,涨幅要超过2000*(1+5)=2100元以上部分调整。我理解规范是在1045元与2100元之间不调整,之外部分调整。但依据合同约定,我个人认为价格在1045元与1155元【1100*(1+5)=1155】之间不调整。但投标价格是2000元,超出了不调整范围,应按2000*(1-5)-1100签证价=800元对管材进行调减,这种调整方式可行吗?按合同约定,采保费如何调整?”
承办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答复时间:2022-04-18
答复意见:根据信件内容描述,对于文中提到的材料价格的调整问题,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详情可致电027- 87250363/87250379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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