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倪某咨询桩基入岩增加费事宜的办理情况
来信人:倪某
来信时间:2022-03-15
主要诉求:咨询关于入岩增加费是否计取的问题。情况如下:1、该项目执行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13),配套适用的组价定额为2013版《湖北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及计价表》,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工程量清单时关于钻孔灌注桩的项目特征描述如下:“1、桩径800mm;2、成孔方法:旋挖钻机成孔,泥浆护孔;3、桩长度、桩长:(8.0+1.0)m,其中入岩深度1.8m”,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按照项目特征描述套用G3-168定额子目计取了入岩增加费。2、设计文件及地勘报告规定:桩端进入中风化岩持力层不小于1.8m,在实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持力层起伏原因,桩长发生变化,但桩端均入中风化岩不小于1.8m,施工单位在提交结算文件时,依据桩基施工记录等资料沿用原投标报价组价方式计取了入岩增加费。3、审计单位人员在做结算审核时认为:入岩的岩石类别达不到定额规定的入岩增加费条件,并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9.4.2条:“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特征描述不符,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本规范第9.3节相关条款规定重新确定综合单价,调整合同价款”,故对入岩增加费予以了核减。4、施工单位认为:本项目执行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投标综合单价组价时考虑了综合因素套用了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入岩的持力层是按照设计及地勘文件进行的施工,桩长及入岩深度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入岩的岩性没有变,依据清单计价规范,在办理结算时应参照原投标报价组价方式计取入岩增加费,审计单位核减入岩增加费违背了清单报价的精神,对综合单价的影响较大,对施工单位不公平,故此产生了争议。特向贵单位咨询在此种情况下,施工单位在办理结算时是否应套用入岩增加费定额子目组价,如不能套用,怎样组价才合理!
承办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答复时间:2022- 03-18
答复意见:
一、根据清单计价原则,投标人可自主报价。若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在没有改变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或工程量变化在规定范围内的情况下,一般不调整综合单价;若采用其他形式合同,按规定或约定调整综合单价。
二、对于固定价格合同,以入岩类别达不到定额规定的计取入岩增加费条件为由调整综合单价,理由不充分。在没有达到规定或约定调整综合单价条件时,综合单价一般不予调整。
三、来信描述的综合单价调整资料欠详实,无法给出肯定的意见。
以上仅供参考,若要进一步意见,请争议方携带合同、清单及地勘等资料到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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