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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张某咨询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 指导意见事宜的办理情况

2021-08-13 15:45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来信人:张某 

来信时间:2021-07-10 

主要诉求: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9年6月14日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中:第二条规定“对于招投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风险幅度。招标控制价的风险幅度应与招标文件的约定一致,公布招标控制价时,要同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风险幅度。在工程价款调整和工程结算时,确定主要材料价格变化幅度,要扣除公布的招标控制价风险幅度。”第三条规定“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风险幅度以内的由承包人承担或受益,风险幅度以外的由发包人承担或受益。”在第二条规定中“对于招投标的工程,招标文件中要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风险幅度。”,第三条规定“施工合同中,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规定,宜控制在5以内。”在2020年9月,武汉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招标文件中规定“非周转性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价格较初步设计编制期信息价变动在合理范围内(本项目为±10(含)),不予调整,超出部分予以调整。若统计后确认相应材料价格上涨超过10,则超过部分以正值计入ΔTC;若统计后确认相应材料价格下降超过10,则超过部分为以负值计入ΔTC。材料价差以该计量月与初步设计编制期的《武汉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所发布的相应材料的含税价格进行比较取定,按月核算。”此招标文件中此条约定超出±5,能否后期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按±5进行材料调差? 

承办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答复时间:2021-07-12   

答复意见:在承接武汉轨道工程项目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规定“非周转性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价格较初步设计编制期信息价变动在合理范围内(本项目为+-10(含)),不予调整……”等相关约定是双方合法的合同行为。与我厅发布的《关于建设工程材料价格风险管控的指导意见》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的 “主要材料价格约定的风险幅度宜控制在5%以内”的相关规定不冲突,可遵照合同执行。提出的“此招标文件中此条约超出+-5%,能否后期通过补充协议进行约定按+-5%进行材料调差?”的意见。我们建议合同双方当事人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自行协商决定调整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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