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政策问答(第二版)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检测机构在哪里可以查询到资质标准文件?
答:可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店小二”专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许可—>点击查看,即可查阅。
2.检测机构在哪里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登陆湖北政务服务网,搜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任意选择首次申请或增项等,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即可填报并提交资质申请。主要材料为:
(一)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三)与申请表中的主要仪器设备相对应的检定/校准证书;
(四)主要人员的职称证书和以申报单位名义缴纳的近3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有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要求的主要人员从业经历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五)满足《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 27025)要求的《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
全程网报,上报地选择企业“属地”,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检测机构资质审批流程有哪些?多长时间可以办完?
答:检测机构申报→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初审→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专家复审→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的检测机构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点击“正在办理”-“我的办件”查询具体意见。可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检测机构对公示意见无异议,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法定审查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10个工作日检测机构可获知公示意见(不含专家评审),20个工作日可获知审查结果。
4.什么是过渡期?有哪些规定?
答:为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新旧资质平稳过渡,新旧资质过渡期延长至2025年5月31日。
新旧资质过渡截止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已按旧资质标准取得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须在此前重新核定资质。
5.检测机构资质如何分类?
答: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其中专项资质包括:建筑材料及构配件、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节能、建筑幕墙、市政工程材料、道路 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9 个检测机构专项资质。
检测机构资质不分等级。
6.事业单位可以申请检测机构资质吗?
答:申请检测机构资质的单位应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无行政职能、未被授权行使行政职能)或者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并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质量保证体系等条件。
7.什么是合伙企业?
答:合伙企业是《合伙企业法》的适用对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责任公司是《公司法》的适用对象。二者的本质区别在于: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我省已取得原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不存在合伙企业,独立法人企业无法转化为合伙企业(即二者不存在资质承继),故目前在受理资质核定申请时,合伙企业均需按照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8.首次申请能申请地基基础检测资质吗?
答:不能。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钢结构、地基基础、建筑幕墙、道路工程、桥梁及地下工程等 6 项专项资质,应当具有3年以上质量检测经历。但首次申请可以申请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建筑节能、市政工程材料3个专项检测资质。
9.申请综合资质的检测机构场所有什么要求?
答:检测机构用于申请综合类资质的所有检测场所应在本省同一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行政区域内。
10.检测机构可否设立分场所,具体有什么要求?
答:可以。检测机构设立分场所的,应向省住建厅申请核定设立条件。分场所至少符合1个专项资质标准要求,并专设相应的报告批准人。未经省住建厅核定条件的,不得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11.检测机构资质申请有哪些事项?
答:检测机构资质申请含首次申请、增项、重新核定、简单变更、合并重组、增参、注销等事项。
12.检测机构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检测机构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理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变更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省住建厅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根据《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涉及检测机构名称变更的,由省厅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市州所属企业由各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办理。
13.地址跨市州变更能否按简单变更办理?如需重新核定应考核哪些内容,核准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多长?
答:不能。机构注册地跨市州变更需按重新核定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等内容,同时提供迁出、迁入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迁出、迁入的函件。审查合格的核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注册地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的,按简单变更办理。
14.检测机构发生重组分立、合并、改制,如何申请重新核定检测机构资质?
答:(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检测机构合并、改制的,可承继原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但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如机构A与机构B合并,成立机构C,对机构C进行重新核定)
(三)检测机构分立、重组的,承继原检测资质,应申请重新核定资质。(如机构A分立至机构B,对机构A保留的检测资质以及对机构B承继的和原有的检测资质进行重新核定或者机构A、机构B重组成立机构C,对机构A保留的检测资质、机构B保留的检测资质以及C承继的和原有的检测资质进行重新核定)
对原检测机构拟保留的相应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核定,对新检测机构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进行重新核定。
其他检测机构按首次申请资质办理。
(四)检测机构发生合并重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 申报材料 | 合并重组 | 改制 |
1 | 检测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原检测机构、新检测机构) | √ | √ |
2 |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原检测机构、新检测机构) | √ | √ |
3 | 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原资质申请表)(原检测机构、新检测机构) | √ | √ |
4 | 改制、重组合并方案(应包含原、新检测机构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清单等) | √ | √ |
5 | 企业法律继承(含债权债务)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需双方机构签署) | √ | √ |
6 | 企业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 | |
7 | 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或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
8 | 企业属地市州住建主管部门出具的意见函(原检测机构、新检测机构) | √ | √ |
9 | 检测仪器设备清单及购置发票;主要仪器设备检定或校准证书 | √ | √ |
10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项目、参数、方法一览表 | √ | √ |
11 | 计量认证正本和附表 | √ | √ |
12 | 质量体系管理文件 | √ | √ |
13 | 人员的任命文件及相关证件(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内审员) | √ | √ |
14 | 法定代表人职称证书、履历表;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培训证明、履历表、劳动合同以及以申报单位名义缴纳的近三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 √ | √ |
15 | 企业资质注销申请书 | √ | √ |
16 | 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 √ | √ |
注:此申请材料目前只适用过渡期内。
(五)完成合并重组事项后申报重新核定的,提交材料见“政策问答第2条”申请材料。
15.检测机构合并重组具体如何申请?
答:在过渡期内,两家检测机构(以A、B为例),A吸收B的全部资质或B分立至A部分资质,由A机构申报合并重组,合并重组事项核准后,承继相应资质证书,其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
16.检测机构分场所怎么重新核定?
答:在过渡期内,检测机构主场所已有专项资质,且分场所已经存在,根据主场所取得的资质开展检测活动的,这种分场所要取得5年有效期资质,应按现行标准进行重新核定。
17.检测机构重新核定结论为不合格怎么办?
答:检测机构重新核定结论不合格的,检测机构将无相应资质。自2025年6月1日起,可申请相应资质。
18.检测机构经历怎么认定?
答:检测机构经历自首次取得检测资质之日起计算。
已按原资质标准取得专项资质的检测机构,申请重新核定该专项资质时,不考虑检测经历。
19.检测机构地址跨市州变更能否按简单变更办理?如需重新核定应考核哪些内容,核准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多长?
答:不能。检测机构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检测方法标准等事项发生变更影响其符合资质标准的,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住建厅提出资质重新核定申请。省住建厅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书面决定。核准后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20.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几年?具体怎么下载?
答:在2024年12月1日-2025年5月31日过渡期内,检测机构未申请重新核定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至2025年5月31日,过期后自动作废。经重新核定合格的,其有效期为5年。
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检测机构申请增项资质的有效期与已取得的资质证书有效期一致。检测机构可自行进入湖北政务服务网下载打印电子证书。省住建厅批准检测机构资质后,通过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将相关信息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21.检测机构新旧资质专项如何对应?在什么时间完成过渡期重新核定?
答:详见《检测机构资质新旧资质对照表》。在2025年5月31日前,拟继续执业的检测机构应当向省厅申请重新核定。过渡期后,省厅将不再受理重新核定申请。
新旧资质对照表
序号 | 旧专项类别 | 现专项资质名称 |
1 | 地基基础工程检测 | 地基基础 |
2 | 主体结构工程现场检测 |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桥梁及地下工程 |
3 | 建筑幕墙工程检测 | 建筑幕墙 |
4 | 钢结构工程检测 | 钢结构 |
5 | 建筑节能检测 | 建筑节能 |
6 | 室内环境检测 | 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 |
7 | 设备安装工程检测 | / |
8 | 建筑智能化工程检测 | / |
9 | 见证取样检测 | 建筑材料及构配件、市政工程材料、道路工程 |
第二部分 人员问题
1.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审查中,哪些初、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规定,具有核发初、中、高级职称部门(单位)核发的证书均予认可。
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主要人员包括哪些?
答:主要包括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
3.申报检测机构资质,对人员年龄是否有限制?
答:是的。检测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注册人员、技术人员等年龄限60周岁及以下(不含退休人员)。尚未满60周岁已经退休的,也不能作为有效人员申请资质。
4.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可以作为注册人员或者技术人员吗?
答:不可以为同一个人。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作为注册人员或技术人员用于资质核定,则其可认定的专项资质数量不得超过2项。
注册人员、技术人员、报告批准人等均不得超过两个专项。
5.一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证书及注册结构工程师(或注册土木工程师),是否可以同时作为职称人员和注册人员申报?
答:可以。
6.技术人员除了资质标准规定数量要求的提供职称证书、从业经历以外,其他技术人员需提供学历证书或者职称证书吗?
答:其他技术人员需提供中专以上工程类专业相关学历,如所学专业非工程类,但已取得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的,也可作为有效人员申报。
7.对主要人员工作经历有什么要求吗?
答:主要人员需要提供有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经历以及与从业经历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8.对报告批准人有什么要求?
答: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授权的签字人为检测报告批准人。授权的签字人应取得工程类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且应向检测资质许可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检测机构设立分场所的,应向省住建厅申请核定设立条件。分场所至少符合1个专项资质标准要求,并专设相应的报告批准人。未经省住建厅核定条件的,不得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9.检测人员可以多场所使用吗?
答: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家或两家以上检测机构,且在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时不得在不同场所重复使用。
10.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可以同时报几个专项?
答:同一注册人员和技术人员用于专项资质申请时,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超过2个专项,在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不得超过3个专项。
11.申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时,主要人员需缴纳多长时间的社保,其分场所缴纳的社保能认可吗?
答:以申报单位名义缴纳的近3个月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有质量检测工作经历要求的主要人员还需提供从业经历对应的基本养老保险证明材料。
分场所缴纳的社保可用于该检测机构申报资质。
第三部分 现场核查问题
1.首次申请、增项、增加参数、合并重组、重新核定等事项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吗?
答:首次申请、增项、增加参数、合并重组、重新核定等全部需要现场核查。
2.申报检测机构资质时,仪器设备可以租赁吗?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不可以。检测机构所有的仪器设备应为自有,且不得多场所共用。需要提供与申请表中的主要仪器设备相对应的检定/校准证书、权属证明(如设备购买合同及发票)等。
3.在检测资质过渡期建检测场所搬迁了,现在资质证书检测场所和实际检测场所不对应怎么办?
答:在同一市(州直管市、林区)内搬迁的,应先办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获得批准后再申请重新核定。
跨市州搬迁的,应征得迁出、迁入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主管部门的同意后,再办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变更,获得批准后再申请重新核定。
4.现场核查是哪个部门核查?具体核查什么内容?
答:检测机构申请事项的现场核查由市州住建部门实施。检测机构注册所在地市州住建部门完成以下工作:收到已经受理的检测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现场核查工作,并报告省住建厅核查结果。
主要核查检测机构资历及信誉、主要人员、检测设备及场所、质量管理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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