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工程勘察设计乙级资质?
答:(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原企业的工程设计资质是通过具备相应的施工总承包资质直接申请取得的,还应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原企业施工总承包资质重新核定。
(三)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四)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 申报材料 | 企业重组分立 | 企业合并 | 国有企业改制 | 企业跨省变更 |
1.1 |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 | √ | √ | ||
1.2 | 《企业资质申请表》(新企业) | √ | √ | √ | √ |
2.1 |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 | √ | √ | ||
2.2 |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新企业) | √ | √ | √ | √ |
3 |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 | |||
4 | 含技术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个人业绩表(资质分立考核原企业、新企业;合并、改制及跨省变更考核新企业。其中个人业绩,应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备案。) | √ | √ | √ | √ |
5 | 注册人员身份证信息,或预注册证明(资质分立考核原企业、新企业,合并及跨省变更考核新企业。其中勘察资质考核的个人业绩,应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备案。) | √ | √ | √ | √ |
6 |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 | |||
7 | 原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出的公函 | √ | |||
8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 | √ | |
9 |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 √ | √ |
10 |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 | √ |
(五)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来源: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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