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政策问答(第二版)
第一部分 综合问题
1、企业在哪里可以查询到监理资质标准文件?
答:以下两种方式均可查询到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文件:
(一)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查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标准,即可获取拟申报资质的相应资质标准。如申报工程设计资质,点击“工程监理资质标准”。
(二)可登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查找: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http://zjt.hubei.gov.cn/)→“店小二”专线→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相关法规文件。
2、企业在哪里提交资质申请,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一)由住建部核准的资质(升级、增项、重组合并分立等,延续除外),下载安装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网址:http://jsb.justonetech.com/),依据系统提示扫描上传并提交生成zbb格式数据包,经厅审批办政务服务中心报送住建部,具体清单要求,详见住建部行政审批专栏。
由住建部核准资质的延续,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执行,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zwfwzjb.mohurd.gov.cn/zjb-tysf-qy/zjyhtx/memlogin/login)在线申报。
(二)由省厅核准的资质。申请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检索“工程监理乙级资质”,点击任意办理事项“在线办理”进入“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按照标准要求,提交相应材料(详见“湖北省数字住建政务服务综合平台”材料清单列表)填报申请。其中企业资质延续,按《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执行。
全程网报,上报地选择企业“属地”,无需提供纸质材料。
3、各级资质许可机关审批的资质类别和等级具体有哪些?
答:详见下表
序号 | 资质序列及等级 | 审批部门 | ||
住建部 | 省厅 | |||
省厅审查(央企、省属企业) | 委托市州审查 | |||
1 | 工程监理甲级资质 | √ | × | × |
2 | 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不涉及铁路、航天航空乙级资质) | × | √ | √ |
3 | 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铁路、航天航空乙级资质) | × | √ | × |
注:1.省属企业是指,省国资委监管的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或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企业。 2.我厅在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资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由我厅办理。 3.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4. 企业申请部批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需向我厅申请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此处(涉及外省转入我省的甲级资质,是否由外省省厅出具《核查意见》,我省不用出具),等待住建部受理办回复后再调整。 |
4、监理资质审批流程有哪些?多长时间可以办完?
答: (一)省厅审查事项
企业申报→省住建厅政务服务中心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初审→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专家复审→公告审批结果。
公示意见不同意的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点击“正在办理”-“我的办件”查询具体意见。可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出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疑异,且资质许可机关不再接受任何补充材料。
法定时间为20个工作日。省厅承诺,省厅审查事项自受理资质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含专家评审及网上公示时间),企业可获知审查结果。其中,涉及联办部门审查的事项,需待联办部门回复审查意见后,企业方可获知审批结果。
(二)委托市州审查事项
企业申报→市州住建主管部门接受申报材料→专家初审→公示审查意见→专家复审→上报省厅→省厅复核→公告审查结果。省厅复核不同意的,企业应当重新申报。
委托审查事项,省厅收到市州公函后5个工作日办结。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等级如何划分?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二个类别。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专业资质由原来14个专业缩减为10个专业,分别为:房屋建筑工程、冶炼工程、矿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
6、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等级有何要求?
答: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资质,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等级核定。
7、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如何办理资质证书变更?
答: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我厅在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试点部级资质,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注销的,由我厅办理;因办理合并、跨省变更等事项,住建部审批权下放试点期间,我厅发放1年有效期部级资质证书的企业,按规定申请换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的,由我厅办理。
由省厅颁发的工程监理省级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由省厅负责办理。除此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省属企业及央企由省厅负责办理,市州所属企业由各市州主管部门办理。
8、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如何申请重新核定工程监理乙级资质?
答:(一)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重组涉及的原、新企业存在失信行为,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二)企业由于经营结构调整,在企业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或各全资子公司间进行重组分立,需申请资质证书的,应当进行重新核定企业资质。
对原企业相应资质证书上记载的全部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设备等内容。
对新企业拟承继资质按照资质标准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内容。
(三)建设工程企业发生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应当按照拟承继资质相应资质标准和有关规定重新核定新企业的净资产、人员等。
被吸收企业未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合并后企业可取得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完成工商注销登记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未注销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企业申请办理工商注册地跨省变更的,发放有效期1年的资质证书,企业应当在证书有效期内将有关人员变更到位。有效期内人员变更到位的,可按规定申请换发有效期5年的资质证书;逾期人员未变更到位或未提出换证申请的,其资质证书作废。
(四)企业发生重组分立、合并、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以及跨省变更的,申请重新核定资质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序号 | 申报材料 | 企业重组分立 | 企业合并 | 国有企业改制 | 企业跨省变更 |
1 | 《企业资质申请表》(原企业、新企业) | √ | √ | √ | √ |
2 | 能够反映企业净资产的合法的财务报表或审计报告(原企业、新企业) | √ | √ | √ | √ |
3 | 设备清单及发票(原企业、新企业) | √ | √ | ||
4 | 含技术负责人等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个人业绩表(原企业、新企业,其中个人业绩,应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备案。) | √ | √ | √ | √ |
5 | 注册人员身份证信息,或预注册证明(勘察资质考核的个人业绩,应按要求在相关网站备案。) | √ | √ | √ | √ |
6 | 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 √ | |||
7 | 原注册地省级主管部门同意资质转出的公函 | √ | |||
8 | 改制、重组、分立等方案 | √ | √ | √ | |
9 | 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 | √ | √ | √ | √ |
10 | 原企业法律承续或分割情况的说明材料(含债权债务情况说明、无在建工程项目承诺等,需双方企业签署) | √ | √ | √ |
(五)企业完成重组分立并重新核定资质后,原企业、新企业均不得以资质转移前承揽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请相应资质。
9、新设立企业,改制、分立、合并产生的新公司,及跨省变更的新企业,因尚未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注册人员无法注册或变更,申请资质怎么办?
答:除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注册到位外,其他注册建筑师、注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可提供厅注册中心出具的预注册证明或变更注册申请表。企业应承诺取得资质后3个月内完成注册人员初始注册或变更注册手续。逾期未完成的,为违诺企业。
10、企业多次申请同一个事项,审批机关如何认定?
答:申请企业不应根据审查意见硬性修改申请(尤其是来自主管部门出具的原始资料),需提供合理有效的佐证材料(允许企业更换人员),确因申请企业疏忽产生的错误,可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未见有效证明材料直接修改原申报材料的不予认可,如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依规处理。
11、持有试点地区下发的资质证书如何办理相关资质资质许可事项?
答: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含新申请),增项,延续以及发生重组分立、合并、跨省变更、国企改制(含事业单位改制)资质重新核定的,由住建部办理。申请上述事项前,企业需向省厅提交企业资质核查意见申请(申请模版文件见省住建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附件1,同时附营业执照及现有资质证书扫描件),由省厅审核后出具企业资质核查意见(具体格式附后)。
1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如何申报?
答:(一)住建部核发资质: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2023年11月16日发布)规定:“一、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简称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前届满的,即日起可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3年12月31日后届满的,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部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部不予受理。二、资质延续申请企业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有关要求提交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我部按照资质标准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具体申报材料清单及有关要求,详见住建部延续在线申报系统所列清单要求,及住建部网站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常见问题&通用问题第十五条。(https://www.mohurd.gov.cn/ztbd/zyglgd/zyglgdspzlbzsm/201407/20140723_211712.html)
(二)省厅核发资质
按照《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厅头〔2023〕2441号,2023年12月2日发布)规定:
(1)我厅颁发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不含审批权限下放试点期间颁发的资质)和由武汉、宜昌、黄冈市住(城)建局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4年6月29日前届满的,统一延期至2024年6月30日。企业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自行下载延期后的电子证书。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6月30日后届满的,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向我厅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企业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再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延续的,我厅不予受理。
(2)企业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按照现行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要求填报有关信息提交延续申请,对材料真实性、合法性作出承诺,并对承诺内容负责,承担全部法律责任。我厅收到企业资质延续申请后,按照现行资质标准要求对企业注册人员等内容进行核查,经核查合格的,准予延续。
(3)持有由武汉、宜昌、黄冈市住(城)建局颁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企业,在申请资质延续、增项、重新核定、证书变更等事项前,需先换发省厅核准资质证书。
(4)企业应保持现行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接受审批机关的动态核查。
13、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何规定?
答: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申请条件和申报材料与内资企业要求一致。
14、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可否按照建市〔2014〕79号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答: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除企业外资退出、国有企业改制两种情形外,不予办理重组、合并、分立事项。
15、地址跨市州变更能否按简单变更办理?如需重新核定应考核哪些内容,核准后资质证书有效期多长?
答:不能。企业注册地跨市州变更需按重新核定要求对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进行考核。审查合格的核发5年有效期资质证书。注册地在本市州范围内变更的,按简单变更办理。
16、工程监理企业丙级资质、事务所资质是否取消了?丙级资质是否能办理变更?
答:是的。根据国务院(国发〔2021〕7号)、住建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以及《湖北省住建厅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建办〔2021〕11号),我省自2021年7月1日起停止受理丙级资质及事务所资质申请(含分立、合并、重组、变更事项)。
17、现有的监理丙级资质是否继续有效?现有的丙级监理资质及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资质将来怎么办?
答:现有的丙级监理资质在有效期满前继续有效。根据住建部、省厅有关规定,持有监理丙级资质及水利水电工程、农林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按其规定更新。
第二部分 人员及业绩问题
1、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查中,哪些中、高级职称证书能够予以认可?
答:对于有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中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对于有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授权文件,且符合授权文件要求评定的高级职称可予以认可。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人”与“人次”的概念,如何理解?
答: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中,涉及注册人员的指标要求有: “人”的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数量。“人次”含义,是指企业申报的注册人员所持注册证书的数量,如某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建造工程师,那么在计算人次的时候,可以计为2人次。
3、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是否可以为同一个人?
答:可以。
4、二级注册结构师、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建造师、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可用于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吗?
答:不可以。
5、企业技术负责人同时具备注册监理工程师和注册造价工程师两项注册执业资格,是否可以作为注册造价工程师单独申报?
答:不可以。企业技术负责人只能注册监理工程师单独申报。
6、注册执业人员是否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是否可以注册在无建设工程资质的关联企业?
答:注册执业人员必须注册在申报企业,注册在其它企业,包括申报企业的上级公司、下级公司、控股公司或参股公司,其注册执业资格均不予认可。
7、企业申报材料中所列的个别注册执业人员存在重复注册问题,但剔除该注册执业人员后,企业注册执业人员数量仍然达标,其资质申请是否可以认可?
答:不可以。注册执业人员重复注册是违规行为,在问题没有纠正之前,不批准该企业的资质申请。
8、企业申报监理资质,所有注册人员需缴纳多长时间的社保,其母公司、子公司、分公司缴纳的社保能认可吗?
答:企业需为所有注册人员缴纳申请资质前一个月或近一个月的社保,其母公司、子公司缴纳的社保不予认可,分公司缴纳的社保予以认可。
9、退休人员可作为工程监理资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吗?
答:退休人员可以作为专业技术人员申报,但其注册证书需在有效期内,并提供退休人员退休证、返聘合同。
10、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及丙级监理资质已取消,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是否还考核原有此类资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答:考核。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及丙级监理资质已取消,但原有资质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因此企业在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仍需要考核原有资质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11、申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时,要求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有哪些?应提供哪些材料?
答:工程监理资质标准中未明确工程试验检测设备。根据住建部办公厅《关于简化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16〕58号),有关工程试验检测设备的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企业申报时,只需提供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购置清单。
12、申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其企业业绩、个人业绩备案要求有哪些?
答: 依据《关于建立“宽进、严管、重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机制的通知》(厅头〔2023〕608号),申请资质涉及省内的企业业绩、个人业绩,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城)建部门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省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认可。
2024年1月1日前,业绩未录入相关平台的,申请企业需在提交资质申请前由业绩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确认业绩指标真实性。2024年1月1日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中的A、B、C级业绩是建设工程资质审批的有效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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