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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解读

2022-12-26 11:5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政策解读

为助推“双碳”目标在住建领域落地,促进我省绿色建筑高质量发展,省科技节能办针对我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形式单一、拆除情况严重存在安全隐患、转化能效不高等现实问题,历调研起草、征集意见、专场座谈专家评审,研究出台《关于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是建筑领域绿色低碳发展重要途径,对于我省顺利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目标至关重要。为有序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保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适宜性、经济性和安全性,省科技节能办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体系、推广政策、管理措施及工程设计、施工和运维全过程进行调研,全面了解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进过程中存在堵点、难点,以问题为导向,深入分析提出解决的措施和办法,从技术和管理层面构建符合我省实际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体系。

、文件起草过程

由于涉及全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管理,文件的起草尽可能做到调研全面、过程严谨、论证充分,确保成果经得起时间的检验。

一是精心组织部署。2022年年初,科技节能办组建课题调研,由武汉市节能办省节能协会、中信建筑设计院、省建科院、中城科等单位专家组成,科技节能办统筹协调,制定调研工作方案和调研提纲,明确分组分工,目标任务和时间节点,确保任务落实到人。

二是全面开展调研。56月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分层次调研,采用现场调研线上调研相结合方式,对各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情况进行调研,实地考察了14个项目,召开了6次专场座谈会将调研提纲下发至各地市州建筑节能办公室管理部门进行线上调研,收集了武汉、宜昌、襄阳、随州、黄冈、孝感等地市州及多家企业、典型项目的调研报告。找出了全省各地区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包括政策宣传与引导不够,建设责任主体(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检测)落实不足缺乏专业的后期运营,政府监管缺乏抓手等问题,做到了基本掌握全省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和突出问题。

三是形成初步成果。7月课题组完成4万余字《湖北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能效提升及关键技术的适宜性研究调研报告并起草了《通知》初稿89月充分听取课题组成员及相关专家意见,多次讨论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确保成果的科学严谨。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9月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在省住建厅网站发布意见反馈渠道。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再次赴襄阳、宜昌、恩施、十堰等地和当地建筑建筑节能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设计院所、施工单位及运维单位等多位专家进行座谈,赴方岛智慧科学城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现场踏勘,收集意见36,进一步完善《通知》。

五是组织专家评审。12月邀请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家召开评审会,形成报批稿。

、文件主要内容

文件分为《通知》和附件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推荐、附件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要点(试行)个部分《通知》从推动可再生能源运用、落实主体责任、保障系统运行及加强监督管理等四个方面,明确可再生能源系统选用要求、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运行保障环节及行业主管部门监督职责;附件《推荐表因地制宜推荐选择适用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方式《技术要点(试行)》从强化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监测等方面细化技术要求,内容系统全面、便于操作,关键内容如下。

一是规范可再生能源系统选型。规定新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业厂房应至少应用一种可再生能源,且可再生能源应用量不低于该建筑项目总运行能耗的10%;应用系统应与建筑项目同期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和投入使用。新建住宅建筑和宾馆、酒店、医院、公寓、宿舍、康养、托幼等有热水需求的建筑,应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与空气源热泵相耦合的复合式热水系统供应热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按照屋顶面积比例采用太阳能光伏系统;武汉、襄阳、十堰、荆门等城市应根据实际情况综合利用电厂余热、工业余热进行建筑供热;新建建筑不宜独立设置燃气供热系统,燃气供热应仅作为各类电动热泵供热系统的补充或调峰负荷;既有建筑改造时,应选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空气源热泵热水系统或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因条件限制,不能采用上述的某一种应用系统时,应选择另外应用系统进行替代,也应满足本通知规定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量要求。

二是落实可再生能源参建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对应用系统承担首要责任,在项目可研及初设阶段,应及时选择适用的应用系统;应将应用系统纳入施工总承包范围,严禁擅自变更审查通过的应用系统;竣工验收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严格落实应用系统质量保修责任。设计单位应合理选用应用系统,与建筑一体化设计,并与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及楼宇自动化系统等相关专业同步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规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对未设计应用系统或设计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加强专业分包单位管理,按规定对进场的应用系统的材料、构件和设备等进行验收;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及有关规定进行施工。监理单位严格落实关键工序旁站和平行检验制度,严格控制地源热泵地下换热系统施工工艺和质量;对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规定的,应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应用系统供应商所提供设备和产品的质量应满足设计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检测机构应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应在资质证书范围内严格按照标准规范开展应用系统相关检测,不得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三是保障可再生能源系统有效运行。落实应用系统运维单位,按照实际情况制定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制度、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和突发故障应急预案,加强应用系统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鼓励有条件的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配备专业化运营机构进行运维管理。严禁擅自停用、弃置或拆除应用系统。应用系统供应商定期进行维护,确保应用系统安全高效运行。应用系统的能源计量统计与自动监测功能应正常运行,监测数据接入当地能耗监管平台,统计数据满足对应用系统的评价。

四是切实加强监督管理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源勘察,因地制宜制定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目标、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各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应用系统施工质量的监督抽查,督促房地产开发单位及时公开应用系统相关信息。对应用系统不满足本通知规定及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责令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竣工验收不予通过。加大日常抽查力度,对使用不合格产品的责任单位按规定进行查处、及时公开不良信息;及时发布当地适用的应用系统技术和产品信息省住建厅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情况纳入各地建筑节能考核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内容适时制定、公布应用系统技术及产品推广目录,以及限制、禁止使用目录。

、后续工作保障

后续省科技节能办将持续保障文件实施,一是分批分次赴各地组织文件宣贯培训,专家现场答疑,发放培训教材,确保各住建主管部门和建设主体领会文件精神;是开展示范项目的创建和行业观摩交流,多层面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可再生能源系统的选用及运行,切实保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在双碳目标中发挥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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