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住建部| 省政府| 长者专区| | |登录|注册

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2024-01-25 10:13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4-08934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01-24
文    号 厅头〔2024〕19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开展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1-25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城)建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和延续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3〕4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决定取消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换领有效期1年的相应专业资质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设计丙级、丁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乙级资质证书,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换领相同专业二级资质证书,有关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按《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见附件)换领相应专业等级资质证书。

二、2024年1月26日起,建筑业企业可提交换证申请。2024年2月2日起,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可提交换证申请。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未申请换领相应资质证书的,逾期自动作废。

三、企业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向企业注册地市、州、直管市、林区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中央在鄂企业、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控股子公司、在省工商注册的企业向省住建厅提出换证申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主管部门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汇总报省住建厅。

四、取得有效期1年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在该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按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申请延续。

五、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主管部门要做好组织申报工作,提高审查效率,按时报送审查结果。

附件:已取消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对照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