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0-132146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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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0-05-26 |
文 号 | 鄂建办〔2020〕20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实行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
鄂建办〔2020〕2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鄂政发〔2020〕6号),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行政审批服务“零跑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同意湖北省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的复函》(建办市函〔2019〕537号),经研究决定,自2020年6月1日起,对省住建厅审批的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范围
省住建厅审批的下列企业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书: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四)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
(五)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六)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
(七)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证书
(八)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九)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市、州、直管市和林区审批机关实施管理的建设类企业资质,要结合本地实际,适时推行电子证书。
二、种类用途及样式
(一)种类用途
电子证书分为批准件和使用件两种。批准件适用于宣传、展示等非经营性活动;使用件适用于竞标、入围、资信证明或咨询服务等经营性活动。
(二)样式
电子证书以加盖“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的PDF格式电子文件为载体,大小为A4(竖版)。批准件包含企业基本信息、资质信息、验证二维码、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电子签章、批准日期和“本批准件不用于承接项目等经营活动”水印字样等信息;使用件除上述信息(不含水印信息)外,还包含证书用途和使用期限等信息(具体样式见附件)。
三、申领、使用及验证
(一)批准件的申领
6月1日起,实行电子证书范围的企业可直接进入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自行下载打印相应电子证书批准件。其中,6月1日前取得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需在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中提出申请,经核对确认所申请的证书信息后,生成电子证书批准件供下载打印。
(二)使用件的申领
已生成电子证书批准件的均可申领电子证书使用件。申领人进入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按照提示在电子证书管理页面选择“使用用途”和“使用期限”后即可下载打印。
(三)使用
电子证书与省厅制发的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企业、个人在进行招投标、承接工程项目等经营活动前,应主动出示电子证书使用件。如申领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或超过使用期限的,使用件无效。
(四)验证
通过“鄂建通”微信小程序扫描电子证书上的二维码或在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的信息查询栏目,可查看企业资质(证书)的状态和详细信息。
四、其他事项
(一)为进一步规范资质管理,解决国家和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平台上部分企业资质有效期显示不一致等问题,在此次实行电子证书的同时,将我省工程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的管理方式统一调整与住建部一致,同一本电子证书设一个有效期,有两个及以上资质的,有效期统一取其中最早到达的日期。
(二)2020年6月1日至6月30日为电子证书过渡期,过渡期内原纸质证书和同名电子证书并行。过渡期内,企业可根据业务需要到省厅政务服务大厅申请打印纸质证书。
(三)2020年7月1日起,停发纸质证书,只核发电子证书,纸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的仍可继续使用。
附件:电子证书样式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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