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实效,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鄂州市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新购本市商品房住房套数认定标准。
二、进一步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
三、进一步优化“又提又贷”政策。
四、进一步放宽家庭互助购房政策。
五、全面开展异地贷款业务。
六、取消贷款次数限制。
七、取消贷款离婚期限制。
八、调整优化贷款额度计算方式。
九、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加大对申请购买配售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
本《通知》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上述措施中新建商品房以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时间为准,二手房以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为准。
鄂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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