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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12-25 15:45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省住建厅印发了《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按照省级统筹,市(州)指导监督,县(市、区)具体实施的分级负责原则,《办法》对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信用修复等方面进行规定,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是管理的系统性。省住建厅负责全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和指导,制定并定期修订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评分标准,负责省级执法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认定,通过“湖北信用住建”统一汇集和发布信用信息。市(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相关企业的信用评价工作,负责市本级执法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认定,负责审核、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信用信息采集、审核、使用,以及省外来鄂企业在本行政区域从事相关活动中形成的信用信息的采集、审核、使用。

二是信息覆盖的全面性。物业服务企业的信用信息由相关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不良信用信息构成。基础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备案信息、经营业绩、主要人员等信息,以及从业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学历、政治面貌、所在机构、职务、工作经历、职业能力、从业时间等信息。优良信用信息主要指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行为规范,诚信经营,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省级以上行业协会表彰(表扬)奖励等良好行为信息。不良信用信息主要是企业及从业人员在从事物业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强制性标准和行为规范,县(市、区)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查实的不规范行为和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以及经有关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信息。

三是以结果为导向的科学性。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可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在项目招投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对于信用评价结果较差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增加监管频次、加强现场检查、取消评优表彰资格、限制承接政府购买服务、在省级主管部门政务网站发出预警并进行风险提示等惩戒措施。

相关问答

(1)问:《办法》的适用范围?

答:《湖北省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办法所称的物业服务企业是指在本省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且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包括外省在鄂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负责人是指由物业服务企业委派,实际担任物业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负责人。

(2)问:信用信息的计分规则是怎样的?

答:因良好行为信息加分时,同一项目在同一年度内受到的同一类表彰(表扬)或奖励,按获得最高等级加分,不重复加分;因不良行为信息扣分时,同一主体及人员在同一项目、同次检查中发现有多项不良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累计扣分不超过20分。

(3)问:信用信息的有效期有多久?

答:信用信息已明确有效期的,按照该信息有效期认定。未明确有效期的,则良好行为单项加分15--2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加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加分1--9分的有效期12个月;不良行为单项扣分15--30分的有效期24个月,单项扣分10--14分的有效期18个月,单项扣分5--9分的有效期12个月,单项扣分1--4分的有效期6个月。

(4)问:信用信息评分如何进行应用?

答: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基准分为100分,有良好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加分;有不良行为的,依据记分标准进行相应的扣分。

市(州)行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可分类设置信用等级,在行政许可、工程或项目招投标、工程担保与保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

对无信用评价记录或信用综合评分在75分及以下的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作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采取限制市场准入、限制或禁止从业等惩戒措施。

(5)问:如何进行信用修复?

答:1.不良行为已主动纠正、消除不良影响且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2.满足最低公开有效期满要求:有效期为12个月以上的到期前6个月内申请,有效期为6—12个月(含)以下的到期前3个月内申请,有效期6个月(含)的到期前1个月申请;3.不良行为自认定之日起,到申请修复前未再发生同类不良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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