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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谁说了算?

2022-07-25 17:0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楼梯间住宅的基础

走廊 通道 车位 车库

“荆楚物小管”

有问必答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谁说了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
改变共有部分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
具体要求为: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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