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经营,谁说了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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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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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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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梯间住宅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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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廊 通道 车位 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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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物小管”
有问必答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二百七十六条规定: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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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说了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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