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集中整治典型案例(第十三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开展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持续推进全省“治理物业服务突出问题”重大民生实事工作,现发布第十三批物业领域典型案例。各物业服务相关责任主体要以案为鉴、举一反三,全面自查自纠,持续规范经营服务行为,切实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案例一 武汉市硚口区景昇物业有限公司 未履行劝阻、上报义务
(一)基本案情
武汉市景昇物业有限公司在为硚口区景明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时,小区存在电动自行车上楼充电、楼道堆放易燃物问题,存在安全隐患且未及时劝阻上报。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以及《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相关规定,2026年4月,硚口区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武汉市景昇物业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宜昌市夷陵区宜昌市夷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以未交物业费为由拒绝为业主办理相关手续
(一)基本案情
宜昌市夷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为平湖港湾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以买受人(通过司法拍卖竞买取得)需承担房屋前期所欠物业费为由,拒绝为业主办理装修入住手续。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企业下达《物业管理检查责令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内企业未采取措施落实整改。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
(三)处理结果
夷陵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问题线索移交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夷陵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立案调查,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相关规定,于2026年6月25日对宜昌市夷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黄石市阳新县铜锣湾广场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对小区商铺电费加价
(一)基本案情
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在为铜锣湾广场小区提供服务期间,2022年8月至2025年10月止,在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的过程中,抬高价格收取电费。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相关规定。
(三)处理结果
阳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六条相关规定,对成都嘉诚新悦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黄石分公司作出警告并罚款34087.06元,并没收违法所得4751.16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十堰市茅箭区十堰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消防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
(一)基本案情
十堰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金座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茅箭区消防救援局在物业集中整治专项检查中发现,该小区消防值班室值班人员不能出示相应等级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未按规定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相关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相关规定,茅箭区消防救援局对十堰安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荆门市漳河新区宜昌宝佳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擅自允许他人利用公共部位设置广告,侵害业主公共利益
(一)基本案情
宜昌宝佳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为荆门市漳河新区碧波春城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擅自允许湖北九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用小区业主公共部位设置广告,该事项既未告知社区或小区业主委员会,也未征求业主意见,未履行法定程序。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026年1月,荆门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对该物业服务企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黄冈市英山县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
(一)基本案情
英山县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为英山县书香泉城小区服务期间,在小区火灾扑救过程中,救援人员发现该小区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室内消防栓系统无水。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
(三)处理结果
英山县住建局将问题线索移交县消防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2026年1月,英山县消防大队对英山县长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6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咸宁赤壁市焦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赤壁市住建局与消防救援局联合检查中发现,赤壁市赤马港街道营里社区赤壁时代小区有关消防从业人员未经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并持证上岗,且下达整改通知书后逾期未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湖北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
(三)处理结果
赤壁市消防救援局立即给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但物业服务企业逾期未改。依据《湖北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五条相关规定,2026年4月,赤壁市消防救援局对赤壁市焦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罚款91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 随州市随县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一)基本案情
2026年1月,随县消防救援局在对随县昕融城小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随县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擅自停用所管理的随县昕融城小区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存在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
(三)处理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相关规定,随县消防救援局对随县融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罚款32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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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