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十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
7月13日,省住建厅等1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十条措施》,对全省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提出了具体要求,建立健全自建房常态化管理机制,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
源头管控
《通知》规定,要加强经营性自建房源头管控,严格新建自建房审批,市县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新建自建房。严格转为经营用途的安全准入,自建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当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严格改扩建和装饰装修管控,应当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审批手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日常管理
《通知》强调,要强化日常管理,加强日常检查,建立乡镇(街道)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依法严厉查处未取得用地、规划、建设和经营等审批手续,擅自改建加层、非法开挖地下空间,封堵占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以及未落实经营场所安全管理要求等违法行为。各地要组织专业力量对初步判定存在安全隐患的经营性自建房开展安全鉴定,建立整治台账,整治一户、销号一户。要规范房屋安全鉴定,严厉打击虚假鉴定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利益。
压实责任
《通知》要求,要压实安全责任,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产权人和使用人房屋安全责任。严格落实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属地管理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依法依规共同做好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工作。加强部门间数据互联互通和开放共享,提升数字化监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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