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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18-03-14 00:0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公布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7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全文包括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七部分。所列数据统计期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一、年度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

1.权责清单信息。以清单管理推动简政放权,在通过厅门户网站全面公开权责清单的基础上,集中发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和其他行政职权的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运行流程、监督方式等信息,并做到及时动态更新。及时清理公开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失效情况,并在厅门户网站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2.政务服务信息。一是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不断完善厅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及时公开行政审批机构职能、政务服务公开目录(行政审批事项一览表)、办事指南、审批结果等内容,发布示范文本、常见问题等信息,提供企业申请事项审查状况、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等“一站式”查询服务,并对在办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予以通报。2017年,发布资质审查结果公告5339项。二是做好已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信息公开。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2项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工作,将房地产估价机构由许可调整为备案管理;印发《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行政审批下放事项落地的通知》(鄂建文〔2017〕54号),向武汉、襄阳、宜昌自由贸易试验区下放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由我厅核准的)、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和事务所资质核准等6项行政许可类事项。同时,加强对下放审批事项的监督力度,做到简政不减服务、放权不放管理。三是大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启动了与“放管服”改革配套的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升级改造工作,做好新旧平台数据对接,不断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将所有政务服务类信息分别通过实体政务大厅触摸式电子查询机、资料架、电子显示屏、宣传栏、公示牌和厅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大厅”等渠道向社会公开,不断加快实体政务大厅和网上服务平台融合发展,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加便捷。

(二)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

1.着力推进房地产市场信息公开。一是公开商品房预售许可、交易信息。建立统一规范、准确及时的房地产市场信息定期发布机制,统计汇总全省各市县商品房预售许可、交易等信息,督促各地通过网站发布相关数据。二是及时发布房地产去库存、稳市场等调控政策。下发了《关于全省三四线城市及县城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展情况的通报》、《关于开展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联合检查的通知》、《关于因城制宜实施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等调控政策,均通过厅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布。三是及时公开违法违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查处结果。2017年5月,会同工商、公安、物价等9个部门在全省开展房地产开发和中介市场整治。2017年7月、9月,通过厅门户网站、湖北日报、中国建设报、长江云等向社会通报了房地产市场整治情况,曝光了43个典型案例和违法违规企业。

2.继续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在厅门户网站及时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建设计划、建设动态、计划完成情况,棚户区改造和公共租赁住房政策文件等。2017年8月,组织对各地住房保障信息公开情况进行检查通报,进一步强化各地住房保障部门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指导各地深化相关政策及任务完成情况公开,督促各地及时公开保障性住房房源和准入、退出等信息,积极进行政策宣传、解读,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

3.全面推进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进一步强化各地住建部门落实信息公开主体责任,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档案制作、管理和改造信息公开。一是严格执行补助对象认定与审批。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认定程序,严格落实三级公示制度。督促各县(市、区)、乡镇严格落实分配原则,做到有计划、有方案、有检查、有通报、有落实;及时制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发放到危改农户,使危改政策在基层群众中人人皆知,努力把危房改造工程做成民心工程、和谐工程、满意工程。二是集中公示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户。2017年4月起,联合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对四类重点对象(建档立卡贫困户、未纳入建档立卡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户进行核实,并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为确保四类重点对象一户不漏、不该享受的一户不进,印发了《关于对四类重点对象危房户进行集中公示的通知》(鄂建办〔2017〕399号),要求各地在乡镇、村庄从2017年11月15日至30日利用公示栏或广播连续公示15天。截至2017年底,17个市、州、直管市、林区的81个县(市、区)均已公示完毕。

4.深入推进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2017年5月3日,通过我厅及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门户网站向社会披露了《湖北省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并督促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渠道向社会披露了各地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及时解读住房公积金政策,进一步提升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保障职工知情权和监督权。

5.扎实推进城乡规划信息公开。一是在厅门户网站“网上政务服务大厅”开设《省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栏目,发布办事指南,详细公开办理范围、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内容。二是对省城乡规划中心门户网站(即湖北城市规划在线)进行升级优化,整合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城乡规划编制、违法建设查处等多方面内容,定期发布城乡规划改革、城市设计、城市双修、历史建筑认定等工作动态。三是督促各地规划部门严格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规定》要求,加快建立地方城乡规划信息网,健全规划信息公开公示机制,拓宽公众参与政府决策的渠道,深入推进“阳光规划”。

6.深入推进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建立城镇供水水质信息月报制度,在2016年按季度公布全省16个地级城市、2个风景名胜区供水厂出厂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监测信息的基础上,2017年4月起,每月在厅门户网站公布全省所有城市出水厂常规指标检测结果。

7.稳步推进建筑市场和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一是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工作平台,建成了企业库、人员库、项目库和诚信行为库等四大数据库。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实际,对七个环节的管理信息和办理过程全部实行网上公开,企业可在线办理项目报建、招投标结果登记、施工合同备案、施工许可证办理等手续,节省了时间,提高了效率,增强了政务办理的透明度。二是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力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都向社会主动公开。全年共开展全省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检查1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检查5次、建筑电气工程质量检查1次、易地扶贫搬迁和污水处理工程质量检查2次、工程质量检测市场专项检查3次。检查前,均向社会公开检查内容、检查地点和检查对象;检查后,均向社会公开检查结果,通报问题清单,将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不良行为记录。2017年,通过厅门户网站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28起,公开64家建筑企业和人员不良行为记录,通报79家建筑企业、79个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同时,联合湖北日报等媒体,多渠道主动公开挂牌督办的违法违规案件信息、典型案例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三)推进财政资金信息公开

2017年2月24日,公开2017年部门财政预算,涉及厅本级、13家厅属单位,包括预算情况说明、转移支付预算情况说明及收支预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表等内容。2017年8月29日,公开2016年部门财政决算,涉及厅本级、11家厅属单位及1家省属国有企业,包括决算情况说明及省财政厅批复的收支决算总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等内容。

此外,还公开了2017年省级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项目申报指南,2017年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竞争性分配情况,2017年省级城市建设、省级城乡建设与发展、省级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下达情况,2016年城乡建设与发展以奖代补资金绩效检查和2017年省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情况。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始终坚持以用户需求为中心,不断提升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回应关切、提供服务的能力,切实发挥好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和政务服务总门户的作用。2017年,我厅主动公开政府信息4538条,同比增长24%;制发规范性文件2件,公开2件,制发公开比100%。

(一)全面落实“五公开”

一是将“五公开”落实到办文办会程序,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按照《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基本目录(2017年本)》要求,修订完善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目录,稳步有序拓展公开范围。重要会议活动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专家、媒体列席。对涉及公众利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决策部署和省政府工作报告明确事项、发展规划要求、改革任务落实情况、重大项目建设推进情况等,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全部通过厅门户网站、厅政务微信、省政府门户网站、长江云客户端及湖北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开。二是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在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频道开设《建议提案答复公开》栏目,对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的建议提案,公开答复全文。2017年,共公开复文132件,其中建议复文74件,提案复文58件。三是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2017年度厅直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职尽责考核,所占分值为4%。

(二)主动做好解读回应

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重要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的通知》(鄂政办函〔2015〕96号)要求,按照“谁起草、谁解读”的原则,做到政策性文件与解读方案、解读材料同步组织、同步审签、同步部署。厅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第一解读人和责任人”职责,通过参加新闻发布会、接受访谈、发表解读文章等方式带头宣讲政策,传递权威信息。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的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专家解读的作用,多角度、全方位、有序有效阐释政策。

2017年3月,印发《湖北省城市设计管理办法(试行)》(鄂建设规〔2017〕1号),配套发布了《湖北在全国率先出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我省城市设计有“指引”》、《湖北出台城市设计管理办法》等信息;2017年5月,印发《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鄂建设规〔2017〕2号),配套发布了《湖北省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规定重点内容解读》、《我省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等信息,为文件实施和执行提供了政策咨询和服务。

2017年1月19日,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昌海参加省两会新闻发布会;4月20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金涛参加“湖北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闻发布会;8月16日,厅党组成员、副厅长黄祥国参加“湖北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思路举措”新闻发布会;12月21日,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昌海参加省政府门户网站关于推进全省乡镇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的在线访谈。

2017年9月21日,厅党组书记、厅长李昌海在《湖北日报》发表《新条例新起点新征程》的署名文章;9月8日、10月12日、12月20日,先后在《中国建设报》发表《构建省域生活污水治理全覆盖长效机制》、《“四位一体”建设美丽乡村》、《准确把握党的十九大精神是抓好住房城乡建设事业的根本遵循》等3篇署名文章,对相关政策进行解读和阐释。

(三)加强平台建设管理

一是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厅门户网站内容建设。严格审核控制各类信息的来源渠道,严格执行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做好日常监测和季度抽查,及时上报、公开抽查情况。全年编发信息4538条,其中工作动态2377条、政策文件999条、专题专栏581条、其他政府信息581条;增设《遗失公告》、《建议提案答复公开》、《城市公共供水水质监测信息》、《省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等栏目;结合主题活动,开设《面对面·听期盼》、《作风建设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农房建设》、《精准扶贫》、《城市双修》等专题栏目。二是切实用好管好政务新媒体,明确开办主体责任,健全内容发布审核机制。2017年7月,开通厅政务微信。全年群发多图文消息80次,累计发布信息278条,全年总阅读量63871次,总阅读人数26149人。

(四)善用媒体公开信息

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重点加强房地产去库存、住房保障、棚户区改造、住房公积金监管、乡镇污水治理、特色小镇、城市双修等方面的专题宣传,共有210余篇稿件在《中国建设报》、《湖北日报》、《咨询与决策》杂志等主要报刊发表,扩大了住建系统的影响,营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同时,通过省政府门户网站公开政府信息698条,主动提供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推进情况、民意征集内容,实现了与省政府门户网站信息资源与数据共享;通过长江云客户端公开政府信息388条。

 

三、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2017年,我厅收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38件,全部在法定时限内作出了答复。

四、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及减免情况

2017年,我厅政府信息公开未收取任何费用。

五、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2017年,我厅发生2起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复议,未发生因政府信息公开提起的行政诉讼。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17年,我厅加大了主动公开力度,拓宽了主动公开范围和渠道,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对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适应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需要、满足公众需求等方面还有差距。一是公开范围有待进一步拓展,内容和形式有待进一步深化和丰富;二是解读回应有待进一步加强,需进一步提高针对性和有效性。

下一步,将深入贯彻落实《条例》《意见》和《实施细则》要求,紧紧围绕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关注关切,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公开。一是继续做好重点领域、重点环节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公开内容动态扩展机制;二是继续加强解读回应,主动解疑释惑,增强政民互动,着力提高针对性、提升权威性,切实增强传播影响力;三是继续做好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增强信息发布、解读政策、回应关切、引导舆论的功能,强化与新闻媒体的联动,增强信息传播效果。四是进一步提升政务公开规范化水平。修订完善依申请公开答复规范文本,提高答复水平和质量。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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