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结算工作的通知》问答解读
1.《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工程结算是工程建设活动的最终环节,直接关系到发承包双方的切身利益与建筑市场的健康秩序。当前,我省工程结算领域仍存在结算审核周期长、争议调解难、款项支付不及时等突出问题,不仅制约了施工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资金流转与正常生产经营,还是引发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重要诱因。《通知》的出台旨在系统性破解工程结算领域难点、痛点问题,规范结算审核行为,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推动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
2.《通知》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通知》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总承包及施工总承包结算工作。其中,施工过程结算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发包的、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什么是“无争议价款先行确认机制”?如何操作?
答:无争议价款先行确认机制,是指在审核过程中,发承包双方因工程计量、计价等问题产生争议,导致发包人无法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结算审核的情况下,应先行对无争议的工程量及价款予以确认,并出具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明确列明无争议的工程量、价款及支付时限,同时对争议部分的具体内容及分歧点予以说明。发包人对送审资料存在异议的,应于签收资料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反馈意见,承包人则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充完善工作。若发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认可送审资料。在无争议部分结算审核报告出具后,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支付;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应在28天内完成支付。
4.什么是施工过程结算?支付比例有何要求?
答:施工过程结算是指发承包双方在施工合同中约定,按照若干节点开展验收、结算、支付的计价活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发包、施工工期在一年及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应当采用施工过程结算模式。每个结算周期内,都应当对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及价款及时确认并完成支付。关于项目施工过程结算款的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投资项目不得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5%,社会投资项目可参照该比例执行。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是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5.发包人不得将“审减额”作为什么导向?为什么?
答:《通知》明确,发包人不得将“审减额”作为唯一导向,也不得将其作为咨询服务费的主要计费依据。该规定旨在防范造价咨询机构为追求审减额刻意压低结算金额,保障工程结算审核工作客观公正开展。审核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合同约定开展工作,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
6.哪些情形可认定为无故拖延审核与支付?
答: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若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可认定为无故拖延审核与支付:
(1)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确认结算资料,或签收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反馈审核意见;
(2)无正当理由,未在合同约定或规定支付期限内完成审批或支付流程;
(3)无争议价款已经发承包双方书面确认,仍超出约定或规定时限拒绝或延迟支付;
(4)未经合同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财政评审等事由作为支付前提,变相拖延支付;
(5)要求承包人签署“放弃追索权”“自愿减免工程款”等不平等协议或承诺作为支付条件。
7.合同订立方面有哪些规范要求?
答:《通知》要求,合同中应当合理约定人工、材料价格变化等风险承担的范围、幅度,以及超过约定范围幅度时工程合同价款的调整办法;应当明确材料、设备认质认价原则及流程。不得设置“所有风险由承包人承担”这类无限风险条款,不得设置“包括但不限于”等缺乏具体内容的条款。鼓励采用国家和省级发布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并在“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完成合同网签。
8.发包人的造价咨询委托行为有哪些规范?
答:《通知》要求,发包人应当通过合法、合规的方式择优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人承担结算审核工作。同一工程项目的结算审核工作原则上应委托一家单位实施。对已出具审核报告的项目,若无正当理由,不得重复委托或变相重复委托审核。发包人不得要求或暗示工程造价咨询人拖延出具结算审核报告,亦不得要求其虚增或虚减结算金额。
9.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哪些监管措施?
答: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辖区内工程项目的执业质量开展抽查,重点核查结算审核成果文件的合规性、准确性、公正性,以及无故拖延审核与支付的行为。发包人、工程造价咨询人存在“阴阳报告”“虚假审核”“恶意审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公示;对查实存在无故拖延支付行为的单位,依法依规采取行业内通报、记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等措施。上述行为涉及国有投资项目发包人的,提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10.《通知》从什么时候开始施行?有效期多长?
答:《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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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