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持续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结合我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实际,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监管通知》)。
二、起草依据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创新完善体制机制推动招标投标市场规范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4〕21号)、《关于加强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若干意见》(鄂政办发〔2025〕27号)等政策文件。
三、起草过程
2025年5月,对17个市州住建部门履行招标投标行业监管职责以及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进行了调研,摸清了全省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基本情况。目前,各市州的招标投标监管职责分布在住建、发改或数据主管部门,具体为6个市州在住建部门,5个市州在发改部门,6个市州在数据主管部门。
2025年6—7月,组织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初稿)》,并先后征求了武汉市、襄阳市、宜昌市、孝感市、恩施州、神农架林区等市州住建部门的意见建议,修改后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修改稿)》。
2025年8月,在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的若干措施(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组织省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武汉市、宜昌市、孝感市住建部门相关业务处室(站、办)负责同志,以及部分行业专家召开专题研讨会。会后,根据意见建议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的通知(修改稿)》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监管通知(征求意见稿)》,并书面征求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关于《监管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通过厅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截至2025年9月20日,征求意见工作共收到各方意见建议24条。经研究,采纳12条,部分采纳2条。根据采纳意见,修改完善并最终形成了《监管通知》。
四、主要内容
《监管通知》共包括8个部分、23项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至五部分为加强全过程管理。聚焦“招、投、开、评、定”5个环节,从加强招标管理、规范投标行为、加强开标管理、创新评标模式、改进定标机制等5个方面提出了13项具体举措。拟通过加强全过程管理,压实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等各方主体的责任。《监管通知》同时细化了综合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公共资源交易(采购)中心在5个环节的工作职责,明确了“远程异地评标”“暗标盲评”“资格预审”“评定分离”的具体要求,着力解决招标人擅自改变招标方式、规避招标,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评标专家倾向性评审等问题。
第六部分为推行数智应用。聚焦招标投标重点环节,着力推行应用数智化技术。在招标环节,推动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于招标文件合规监测;在评标环节,提出建设完善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开展智能辅助评标改革试点;在监管环节,统一使用省招标投标智慧监管监督系统,建立健全“预警—分办—处置—督办—反馈”闭环机制,实现对标前、标中、标后全链条全过程监管。
第七部分为推进工程造价市场化改革。通过深化市场化计价机制,着力构建全省统一的房屋市政工程市场化计价数据库。要求招标人根据本地市场价格编制工程预算,各级财政部门据此开展预算评审,投标人结合市场价格标准和自身能力水平自主投标报价。
第八部分为构建监管协同体系。明确综合指导协调部门、行政监督部门,以及公安、纪检等相关部门要利用好现有监管查处手段,形成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监管态势。在明确部门职责上,要求进一步理顺市(州)、县(市、区)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体制,着力压实各级监管责任;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上,明确了行政监督部门监管重点和手段,切实规范标后履约行为;在失信联合惩戒上,建立对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等招标投标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体系,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到房屋市政工程招标投标环节,落实联合惩戒机制;在推动监督贯通上,要建立招标投标监督信息沟通机制,完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健全案件同步查办机制。同时强调,对党员干部失职失责、插手干预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做好配合调查工作。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