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城镇燃气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
随着城镇燃气的发展逐渐趋于饱和,老旧管道逐渐更新完成,燃气领域重点的管理方向逐渐向生产和经营转变。我省的燃气领域现代化管理体系相对滞后,全过程综合监管协作能力不足,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活体验和幸福感。因此,我们学习借鉴浙江、黑龙江等先进省份的管理经验,在广泛听取市(州)、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和有关燃气经营企业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湖北省城镇燃气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起草依据
本《办法》是为了推进全省城镇燃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燃气行业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
三、起草过程
厅城建处组织燃气工作专班开展《办法》起草工作,形成《办法》初稿后,广泛征求了厅有关处室、各市(州)住建局、各地燃气经营企业和专家学者意见。累计收集各市州、协会及燃气企业共57条反馈意见,经认真梳理和综合研判,采纳或部分采纳了25条修改意见。6月,城建处2次邀请燃气行业专家组织召开专题会,研究确定《办法》内容和评分标准,加快推进《办法》起草工作,最后形成了《办法》。
四、主要内容
文件共分为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管部门责任。市(州)燃气主管部门为信用评价及应用的实施主体。
第二部分为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明确了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构成、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按照“谁监管、谁负责,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企业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审核城镇燃气市场各类主体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
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城镇燃气市场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和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信用综合评分方法。三是各市(州)燃气主管部门建立完善城镇燃气市场各类主体及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可在信用量化评价的基础上,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四是综合评分较低的各类主体及从业人员,依法采取限制性措施。
第四部分为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和各级燃气主管部门责任。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健全信息采集机制并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加快推进与燃气安全生产相关主管部门的联系,推动信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第五部分为信用修复。明确了信用修复条件、不予修复条件和修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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