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2017年4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取消了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要求各地探索建立健全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信用管理制度。按照厅统一部署,为加快我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园林绿化市场主体行为,促进企业和从业人员提高诚信经营的意识,我处启动了《湖北省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编制工作。
二、起草过程
我处在前期充分调研武汉、宜昌等地园林绿化市场信用评价体系建设情况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湖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条例》及全省园林绿化市场现状,起草了《办法》初稿。6月26日,我们下发通知,组织各市、州园林主管部门和省风景园林学会征求了武汉花木、武汉园建、华天园林、湖北益通等26家园林绿化企业意见。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送审稿),同步报厅法规处进行了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内容和特点
《办法》共计六章二十四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和部门职责等。
第二章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包括信用信息类别、采集、录入和变更,说明了信用信息采集渠道及认定依据。
第三章信用信息评分和应用。对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量化考核,实时申报录入。同时,建立完善优良激励和不良惩戒机制,依据信用综合评分,分档设置信用等级,将园林绿化企业划分为优良企业、不良企业,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明确了信用信息经采集、审核、公示后,在有效期内要全部予以公开,同时明确了公开时限和信息异议申述渠道。
第五章信用修复。明确了信用修复需要满足的条件、不得修复信息的行为以及信用信息修复的程序。
第六章附则。鼓励各级园林主管部门委托行业学会、第三方机构等单位参与信用管理,明确了施行时间。
《办法》按照省级统筹,市(州)、县(市、区)园林主管部门分级负责的方法对园林行业企业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统一评分评价。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流程全覆盖。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招投标、施工和验收过程中企业履约行为和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应用,形成完整的事前、事中、事后信用评价体系。
二是指标显公平。《办法》中基础分值为100分,采用加减累计积分方式进行信用,上不封顶,下不设底。充分考虑各体量园林绿化企业及人员的不同特点,科学设定评价指标和分值。信用信息公开发布,便于查询及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确保公平公正。
三是评价动态化。对评价指标和信用信息实行动态更新,依托“湖北信用住建”实时生成评分,力求信息管理的时效性和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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