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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2023-08-02 15:1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建设部《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为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落实放管结合的要求,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机制,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中办发〔2022〕25号

(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四)《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

三、主要目标

通过信用评价,引导企业和从业人员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工程造价咨询业高质量发展。

四、主要内容

办法按照“省级统筹、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我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统一管理,主要有3个特点:一是覆盖面广。本次评价覆盖了在我省从事造价咨询活动的所有企业及从业人员;二是整体性强。本办法由省住建负责制定统一的评价指标,负责全省信用评价平台的建设和管理各市(州)住建部门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审核;三是针对性强。工程造价行业奖项设置少,国家级、省级、地市级以及行业协会层面几乎没有相关奖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多为中、小微企业,不涉及安全问题。因此评价指标部分增加成果文件评分细分指标,通过执业质量规范市场行为。

文件分为6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总则。明确了制定依据、适用范围以及主管部门责任。市(州)住建部门为信用评价及应用的实施主体。

第二部分为信用信息构成与采集。明确了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的构成、信用信息的记录程序和内容。企业及个人所在地住建部门依据职责,采集、审核信用信息。

第三部分为信用信息评价和应用。一是建立全省统一的工程造价咨询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强化信用评价成果运用和监督管理。二是明确信用综合评分方法。三是各市(州)住建部门建立完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在工程招投标、日常监管、政策扶持、评优表彰等工作中应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四是企业综合评分在75及以下的,限制进入项目招投标

第四部分为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明确了信用信息的公开期限和各级住建部门责任。信用信息按照“谁采集、谁维护”的方式实施维护管理。建立信用信息异议申诉与复核制度、健全信息采集机制并公开信用信息异议处理部门和联系方式,加强与财政、审计和司法部门的工作协同,推动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建立共享和联合惩戒机制。

第五部分为信用修复。明确了信用修复条件、不予修复条件和修复程序。

第六部分为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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