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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湖北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办法》解读

2022-09-22 11:3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解读类型: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文字方式
政策解读

文字方式

一、起草背景

2016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明确了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等。我省高度重视装配式建筑发展,印发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要求积极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2017年3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发了《关于印发〈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明确对装配式建筑试点示范进行规范管理。

二、起草必要性

(一)是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的需要。“十四五”纲要明确指出,要推进智能建造、绿色建筑发展,建设低碳城市。发展装配式建筑正是全面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推动建造方式变革、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举措与重要载体,不少建筑业企业将此作为转型发展的重点。《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利于进一步激发建筑业企业发展潜能,提升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的内生动力,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智能化深度融合,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以新型建筑工业化带动建筑业全面转型升级,打造具有竞争力的“湖北建造”品牌。

(二)是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需要。住建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各地要培育一批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较好的产业基础、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人才培养培训、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产业基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能够以点带面,推动规模化发展。《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更加优化我省建筑业发展环境,提升装配式建筑发展质量,同时也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安排部署,规范我省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管理,充分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推进新型建造方式改革的重要举措。

(三)是促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有力保障。2021年我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2508万㎡,占比为19.3%,与其他先进省市相比,我省装配式建筑发展还存在地区发展不平衡、不同属性建筑企业发展不平衡等突出问题。《管理办法》的出台,明确标准、产业、队伍、监管配套,为装配式建筑发展提供保障,发挥示范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推进装配式建筑的全产业链条的健康发展,引导全省装配式建筑企业科学布局、理性建设基地,促进部品部件高效供给、供需平衡,推动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三、起草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6﹞71号)

2.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十三五”装配式建筑行动方案》《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17﹞77号)

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16〕7号)

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7〕17号)

5.《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推动新型建筑工业化与智能建造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34号)

四、起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为五个部分,包括总则、申报、评审认定、监督管理、附则。

(一)总则。明确了装配式示范产业基地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发展目标明确、产业基础较好、技术先进成熟、研发创新能力强、产业关联度大、注重装配式建筑相关专业人才培养,能够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相关企业。示范项目是指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在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信息化管理、一体化装修、智能化应用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意义和推广应用价值的建设项目。

明确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基地的四种类别主要包括设计咨询类、部品部件生产类、科技研发类、集成应用类;确定示范项目的范围应为在建或竣工验收日期距申报之日不超过2年的居住建筑、公共建筑等工程项目。

(二)申报。明确了申请装配式示范产业基地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一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地与生产厂址在湖北省行政区域内。示范产业基地申报主体下属子公司、分公司、加盟企业等原则上不单独申报;二是具有清晰的发展规划和目标,建立了有效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具有完善的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市场信誉良好,综合实力在行业发展中居领先地位;三是具有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具有较强的科研创新能力和较强的新技术应用能力,每年在装配式建筑技术研发方面有满足研发工作的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四是对不同类别具体提出申报要求。

明确了申请示范项目应符合的基本条件:一是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原则应为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工程总承包、设计等单位联合申报。申报示范项目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在建项目主体结构装配层施工进度应不少于设计层数的一半,申报示范项目在项目实施以来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二是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钢结构建造的居住项目,实施面积分别不低于4万平方米、2万平方米,公共建筑项目,单体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采用现代木结构建造的项目,实施面积不低于1千平方米;三是项目采用的装配式建筑技术策划体系先进、合理,项目应满足《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2017相关规定,装配率计算可按当地管理部门出台的文件相关规定执行;四是应在标准化系统集成设计、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智能制造、通用部品部件应用、施工工艺工法、组织管理模式、新型建筑结构体系等方面切实发挥示范引领和带动作用的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

为使装配式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申报材料齐全、规范合理、统一格式,《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表格,并对申请材料做出明确规定。其中,产业基地主要包括申请表、营业执照、可行性研究报告、基地管理制度、质量保证体系、业绩证明材料等;示范项目主要包括申报书、相关佐证资料等。

(三)评审认定。《管理办法》对评审认定进行了明确:由装配式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核实后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进行认定和公布。

(四)监督管理。为使装配式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健康发展,《管理办法》制定了相关措施进行规范管理。一是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筹指导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二是申报单位每年定期向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年度发展报告及本年度工作计划目标、项目实施情况,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核查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两年对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进行检查评估。

(五)附则。附则明确《管理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负责解释,省建筑事业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具体做好示范产业基地和示范项目的评审、发布和阶段考核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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