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6-33380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6-10-16 |
| 文 号 |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日期 | 2026-10-16 |
委托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勇
受委托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456号新时代商务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杨碧华
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等,现将本厅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省住建厅本级可以实施的湖北行政区域内,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管理工作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单位管理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检查1项。
1.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二)行政处罚5项。
1.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律法规的处罚。
2.对施工单位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处罚。
3.对工程建设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4.对工程建设从业人员质量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处罚。
5.对检测机构及责任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三、委托期限
自2026年11月1日至2031年10月31日止。
四、受委托单位执法的要求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五、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托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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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