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6-33378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6-10-16 |
| 文 号 |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日期 | 2026-10-16 |
委托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勇
受委托单位:湖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湖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湖北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凌安琪
为加强建筑科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砂浆)、墙体材料领域执法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散装水泥管理办法》《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现将本厅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省住建厅本级可以实施的湖北行政区域内可以行使的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1.承担全省新建建筑节能、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3.组织全省建筑节能检查,巡查违法违规行为。
4.负责全省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的监督管理。
6.组织全省“禁实”检查,巡查违法违规行为。
三、委托期限
自2026年11月1日至2031年10月31日止。
四、受委托单位执法的要求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五、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托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办公室(湖北省散装水泥办公室、湖北省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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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