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委托书
|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6-33359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6-10-16 |
| 文 号 |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行政执法委托书 | 发布日期 | 2026-10-16 |
委托单位: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勇
受委托单位: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4-1号第8层
法定代表人:周伟
为加强湖北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执法管理工作,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第295号公告)、《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1号)等,现将本厅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执法权,委托给受委托单位代为行使。
一、委托执法范围
负责省住建厅本级可以实施的湖北行政区域内可以行使的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监管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和权限
1.负责外省进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接造价咨询业务备案信息核实抽查工作。
2.负责全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监督管理工作。
3.负责对执行各类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检查工作。
三、委托期限
自2026年11月1日至2031年10月31日止。
四、受委托单位执法的要求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及期限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委托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2.受委托单位的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将委托的行政执法职权再委托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否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4.受委托单位行政执法应当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五、其他事项
1.本委托书自委托方和受托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2026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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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