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 住建部| 省政府| 长者专区| | |登录|注册

关于征求《湖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湖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2026-09-17 17:1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6-28516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6-09-17
文    号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征求《湖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 2026-09-17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和专家: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乡村建设工匠队伍建设,进一步提升农村住房建设质量安全和品质,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要求,我厅组织编制了《湖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现予以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30天(2026年9月17日—10月16日)。

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进行反馈。

联系人:孔维婷

联系电话:027-68870731,13635813766

电子邮箱:616063340@qq.com

附件:湖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9月17日

湖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湖北是农业大省和乡村建设大省,农村低层住房及乡村小型工程量大面广,乡村建设工匠是农房建设的直接实施者,其技能水平直接关系农村住房质量安全和建设品质,关系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和乡村振兴大局。近年来,随着乡村建设行动深入实施,农房新建、改造需求持续旺盛,但我省乡村建设工匠队伍仍存在整体年龄偏大、技能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人员未经系统培训和考核等问题,施工不规范、质量安全隐患时有发生,与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要求不相适应。2023年,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建村规〔20235号),对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发证和继续教育作出制度性安排;2024年《乡村建设工匠国家职业标准(2024年版)》正式发布,为工匠培训考核提供了职业标准依据。我省尚无与之配套的省级实施细则,培训机构管理、培训考核组织、证书发放监管等工作缺乏统一规范,出台《湖北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势在必行。

本《细则》根据建村规〔20235号文件要求,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起草,厅村镇处、省建设发展中心及有关市(州)住建部门、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参与,旨在对全省乡村建设工匠的培训机构管理、培训组织、考核实施、证书管理、继续教育及监督管理进行全过程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和工作流程,为培训机构规范开展培训考核、各级住建部门实施监管、工匠持证从业提供制度支撑。

本《细则》共9个部分、5个附件。第一部分为组织分工,明确省、市、县三级住建部门的职责分工,实行省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第二部分为培训机构管理,规定培训机构申报备案条件和市(州)监管职责,建立动态调整和退出机制。第三部分为培训管理,明确木工、钢筋工、泥瓦工、水电安装工4个培训工种,规定不低于40学时(理论不少于24学时、实操不少于16学时)的培训要求、报名条件及报名方式。第四部分为考核管理,明确理论机考与实操考核相结合的形式,理论权重40%、实操权重60%60分合格,并对考场设置、考核组织提出具体要求。第五部分为证书管理,实行全省统一编码的电子证书,有效期3年,明确证书查询下载和撤销情形。第六部分为继续教育,规定取证后第3年应完成不少于24学时继续教育,证书相应延期。第七部分为资料管理,要求培训考核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八部分为监督管理,要求各地明确专职人员、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全过程监管。第九部分为附则,明确细则有效期。附件包括培训机构申报资料、机考标准化考场设置要求、机考规则、考场记录表和培训合格证式样,作为细则实施的配套支撑。

目前《细则》征求意见稿已编制完成,拟公开征求意见,下一步将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认真做好意见征集、汇总吸纳、修改完善和报审印发工作,推动细则尽快落地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917

相关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已阅 0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