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时监测加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6-12825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6-04-15 |
| 文 号 | * | 效力状态 | 有效 |
| 文件名称 | 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实时监测加强动态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4-15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有关企业:
为认真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资质审批专项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监管,即日起对全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开展实时监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测对象
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及实施意见,对在我省取得的建筑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等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开展实时监测。其中,重点监测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涉及被投诉举报的企业;
(三)企业法人、地址等资质信息频繁发生变更的企业;
(四)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吊销注册的企业;
(五)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的企业;
(六)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二、监测结果处理
(一)标注“资质异常”。对监测发现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全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上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
(二)取消“资质异常”标注。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应当在做出标注后3个月内进行整改。整改期满后,我厅在1个月内对其进行复核,经复核符合资质标准的,取消“资质异常”标注。整改期满前完成整改的,可向我厅申请复核。
三、监测结果应用
(一)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打印相应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经复核仍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依法依规启动相关处理程序,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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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公网安备4201060200074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