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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发生七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对发生七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2024-12-06 11:45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4-46823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24-12-06
文    号 *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对发生七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24-12-06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起草了关于《对发生七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12月19日止。因前期多方面征求意见,现将公开征集意见时间进行适当压缩(为期10天)。

凡对征求意见稿有意见者,请于征求意见期内向湖北省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进行反馈。

联系人:罗恒

联系电话:027-87250293

电子邮箱:dezz@hbszjt.net.cn

附件:1.《关于对发生七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2.《关于对发生七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征求意见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6日

关于对发生七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为推动我省工程造价改革,创新和完善工程造价咨询监管方式,提升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整体形象和公信力,我厅起草了《关于对发生七种情形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实施重点监管的通知(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现公开征求意见。

一、起草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自取消以来,行业监管存在空壳公司数量大幅增加,信访投诉事项增多,服务收费明显低于合理成本等现象,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建设项目造价管理质量。为加强行业监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制定的本《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共三部分。第一部分为重点监管范围。明确了造价咨询企业重点监管的七种情形,促使企业认真履行职责,减少造价咨询工作中的失误和违规操作,从而确保建设项目的造价得到有效控制。

第二部分为重点监管措施。一是 建立清单管理制度。明确七种情形的具体界定标准和认定流程。依据清单建立专门的监管档案,确保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二是 加强监督检查。对重点监管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检查的频率可以根据企业的风险等级和过往表现进行确定。三是强化事后监管。对于发现存在七种情形的企业,要求其制定整改计划,明确整改措施、责任人和整改期限,对于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企业,依法采取进一步的监管措施。四是建立通报制度。各市(州)主管部门每年年初通报1次重点监管工作开展情况,并将通报情况和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如有)报送省住建厅。

第三部分为相关要求。要求各市州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高度重视造价咨询企业的重点监管工作,健全协同监管格局,提高市州问题发现能力。强化结果应用,加强部门间沟通协作,强化信息共享和应用。

实务中,行业主管部门通常难以发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执业中对于七种情形的发生和判定。本次《通知》的出台明确了对七种情形的具体界定标准和认定流程。进一步明确了重点监督检查对象范围和重点监管措施,不断提升监管质效,促进我省工程造价咨询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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