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试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3-18171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3-07-24 |
文 号 | 鄂工建审改办〔2023〕1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试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3-07-26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2023年以控制成本为核心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鄂营商发〔2023〕4号),推动项目早开工、早落地、早达效,现就全省范围内试行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新办理方式
在现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发的基础上,增设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事项,试行对建筑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单独核发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许可证上标注“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限)”。
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在确保质量安全可控的前提下,自主选择是否先行办理“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证。合同工期少于半年的工程项目,不适用于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
二、简化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可以土地供应证明文件作为用地手续、以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作为规划手续,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限)),进行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不含桩基础施工),严禁进行涉及主体结构的施工,后期办理的整体施工许可证与上述阶段施工许可证的各参建单位应保持一致。具体申请材料内容见附件。
三、规范办理程序
建设单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登录“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办理分阶段施工许可证。
全省各级主管部门通过“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督与诚信一体化平台”(https://hbjz.hbcic.net.cn/)受理、审批,并在上述平台生成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供企业下载使用。
四、加强监管服务
各市州要结合实际,分项目类型制定本地区试行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具体办法,优化政务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确保质量安全的情况下稳步实施。
(一)强化监管责任。各市州主管部门要充分考虑本地区地质情况、基坑支护方式、分段图审等因素,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分阶段施工许可监管方案,明确监管责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督促建设单位履行承诺,严禁超许可范围施工。如发现整体施工许可证与“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中各参建单位不一致或“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中实际施工单位未与施工许可证中确定的承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且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支付工程款的,一律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二)落实主体责任。基坑开挖完工后,如无法及时申请整体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主管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履行工程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保证施工现场安全。涉及基坑支护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建设单位应采取回填基坑等有效措施,确保基坑及相关设施安全。
(三)加强信用管理。对施工单位超出“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施工许可范围施工的,作为不良行为在省一体化平台予以记录;相关建设单位1年内在全省范围内的项目均不再适用分阶段申请施工许可及以承诺制方式申请施工许可。
(四)共享办理信息。各级主管部门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的项目信息实时推送给规划、质量安全监管、水务、城市管理等部门,涉及超限高层抗震设防审批的项目,还需推送省住建厅,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本通知自2023年8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各市州在试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与省工改办联系。
附件:分阶段办理施工许可证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湖北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7月24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