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过渡期内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1-62654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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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1-11-16 |
文 号 | 厅头〔2021〕195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过渡期内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1-11-18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武汉市房管局,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 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建部修改制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目前正在法制信息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鉴于新《规定》颁布实施需要一段时间,根据住建部《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有关事项的函》主要精神,在这个过渡时期内,为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按本通知要求办理。新《规定》颁布后,执行新《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原二级资质开发企业延续事项。
二、所需条件
1.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不少于2人;
2.工程技术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配有专业统计人员;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三、办理程序及行使层级
企业登录省政务服务网,选择省住建厅,选择办理的事项名称,再点击在线办理,进入省住建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选择注册地所在市州后,通过市州主管部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上传规定的申报资料。符合条件的,省住建厅将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在网上发放电子证书,证书有效期至新《规定》实施之日止。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州主管部门要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特别要强化过渡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工程质量、交易行为的监督,督促开发企业建立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管理职责。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1年1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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