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1-30364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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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1-06-30 |
文 号 | 鄂建办〔2021〕1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1-07-01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局,中国(湖北)自贸区武汉、宜昌、襄阳片区,各有关企业: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转发你们,请按有关要求抓好落实,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审批
按照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住建部门停止受理建办市〔2021〕30号文件附件所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首次、延续、增项、变更和重新核定的申请,重新核定事项含《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规定的核定事项;我厅委托市州住建部门受理审查的上述资质申请一并停止受理。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的,按照原资质标准和审批方式进行审批。
二、审批改为备案
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含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下同)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在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的企业,按属地管理原则,由企业所在地市级住建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
三、调整审批方式
自2021年7月1日起,全省各级住建部门办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统一采用一般审批方式审批。2021年7月1日前已受理、尚未办结的,按受理时的审批方式办理。各市州住建部门要加强审核管理,对照安全生产条件,严格审查标准、落实审查责任,认真审核把关申报资料,特别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人员,从资质审核环节夯实安全生产管理基础。
四、优化审批服务
自2021年7月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等审批事项,通过信息共享,对申报企业和有关人员信息开展电子化核验,推行智能化审查,提升审查质效。自2021年7月1日起,取消厅本级审批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市州受理、转报环节(重组、合并、分立除外),企业通过 “省住建厅综合政务服务平台”直接将申报材料报送我厅。
五、延长试点时间
我厅《关于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工作的通知》(厅头〔2021〕374号)明确的试点时间,延长至住建部新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之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1年6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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