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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建厅对自贸区再次下放省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省住建厅对自贸区再次下放省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2019-08-26 17:21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0-154811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19-08-25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省住建厅对自贸区再次下放省级审批权限的通知

武汉、襄阳、宜昌自贸片区,武汉、襄阳、宜昌市住建局: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深化改革创新要求,我厅《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行政审批下放事项落地的通知》(鄂建文〔2017〕54号)已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下放至自贸试验区,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由省住建厅核准的)、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和事务所资质核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准。依据《关于督办落实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49项未完成改革试验任务的函》(鄂自贸办函〔2019〕29号)要求,决定在自贸区范围内,再次下放部分省级审批权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项内容

1.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新申请核发事项;

2.外商投资企业资质(包括勘察、设计、检测等所有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类别)核准事项;

3.已下放市州建设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核发事项。

二、工作要求

1.申报路径。申请人需按湖北省政务服务网相关提示,网上填报申报信息,实行在线审批。

2.明确责任,加强管理。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自贸区主管部门要明确承办、审批等岗位职责和各环节负责人,建立可追溯的审批责任管理制度。相关责任人于2019年9月27日前报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备案(如责任人发生变化须在更换后十日内更新备案信息);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自贸区内建设工程行政审批工作顺利开展。

3.完善服务,按时办结。自贸区主管部门要编写办事指南,绘制流程图,明确审批的内容、标准、时限、责任并在网上公开;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推进“一网、一门、一次”办理,充分运用信息资源,实现数据共享,提高在线服务成效度;按规定程序、标准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的核准工作;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做好业绩核查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市场主体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及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有投诉的企业重点检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其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撤回资质。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9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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