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试点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0-154805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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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18-01-01 |
文 号 | 鄂建办〔2018〕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在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试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01-05 |
鄂建办〔2018〕2号
各市、州、县住建委(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培养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进一步激发建筑工程设计人员活力,促进我省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的改革与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率先开展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范围。在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含武汉、襄阳、宜昌三个片区)注册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均属于试点范围。
二、实行简化的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指标。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要求,减少建筑师等注册人员数量、放宽注册人员年龄限制,取消技术装备、标准体系等指标的考核。具体标准详见附件《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标准》。
三、简化审批流程和审批内容。新成立的试点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申请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接受理,经核对与原件无误,加盖“经核对与原件无误章”,并出具公函后,即刻将受理的申请资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
四、确保市场准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分为建筑设计事务所、结构设计事务所、机电设计事务所,均只设甲级。各专业(建筑、结构、机电)设计事务所可以承接其专业中所有等级的各类建筑工程项目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与技术服务;可以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在自行完成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参加资质许可范围内各类建筑工程设计投标。
五、强化工程质量责任。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依法承担与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工程质量责任,对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设计质量负责,法定代表人、建筑师和相关注册执业人员对设计质量承担相应责任。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建立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审核环节管理,提高业务素质和装备水平,落实全过程质量控制。
六、完善配套制度。运用保险机制增强设计事务所抗风险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分担执业人员的从业风险,在新成立的试点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推行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制度,设计事务所和执业人员可通过市场途径购买设计责任保险。推行设计责任担保制度,为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增强服务能力提升企业实力提供支撑。
七、开展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试点工作,是解决新时代我省建筑市场需求与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重大改革举措,对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并给予大力支持与配合。试点工作推进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馈省住建厅勘察设计与科技处。
联系电话:027-6887306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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