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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委托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关于委托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2018-01-19 10:0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0-154797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18-01-18
文    号 鄂建办〔2018〕2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委托审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通知

鄂建办〔2018〕2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相关建筑业企业: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经住建部、省政府审改办同意,将部分由省厅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受理、审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受理、审查的事项、时间

自2018年2月1日起,按照企业工商注册地划分,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委托各地住建委实施受理、审查:

1、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二级、不分等级资质(不包含省厅会同省交通厅、水利厅、通管局审批的专业承包资质,中央在鄂企业、省国资委管理企业的资质),委托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受理、审查。

2、直管市、林区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三级资质(不包含会同交通、水利、通管部门审批的资质,中央在鄂企业、省国资委管理企业的资质),委托各直管市、林区住建委受理、审查。

二、委托受理、审查事项的审批程序

1、企业申请资料的原件按各地住建委规定核验后,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报申请资料。

2、各地住建委组织审查,公开审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3、各地住建委上报审查结果至省厅,审查同意的,由省厅发布公告确认,制作证书。

4、证书由省厅统一快递至各地住建委,由各地住建委发放至企业。

三、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管理。各地住建委要结合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批管分离、政务公开、阳光审批。

已经按照省政府部署成立市行政审批机关的地区,市住建委应按规定与市行政审批机关进行工作对接,确保委托审查事项顺利实施。

2、严格审批标准。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文件要求进行受理、审查。省厅将适时对各地的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反规定或审查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获得资质的,省厅将依法予以纠正,并通报相关情况。

3、完善审批服务。各地住建委要编写办事指南,绘制工作流程图,明确审批的内容、标准、时限、责任并在网上公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章制度。开设网络服务专栏和短信服务平台,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辟信息查阅区,社会公众可以随时查阅所有公开文件,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承诺时限、审批进程等信息。

4、严格批后监管。各地住建委要加强建筑业企业日常动态监督检查,对不再满足标准、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做出处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及时将处理情况报告省厅。

5、各地住建委应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于2018年2月1日前报省厅备案。省厅将对有关事项进行业务指导,并适时组织培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

省厅行政审批办公室 联系电话:027-6887317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8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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