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0-154796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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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18-09-21 |
文 号 | 鄂建函〔2018〕1022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8-09-21 |
鄂建函〔2018〕1022号
武汉、襄阳、宜昌、黄石、十堰、荆州、荆门、鄂州、孝感、黄冈、咸宁、随州、仙桃市建委:
根据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办公室《关于对<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实施告知承诺的决定》(鄂职转办发〔2018〕27号)文件要求,对湖北自贸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及13个城市的试点地区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告知承诺制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时间
自2018年6月7日至2018年12月21日。
二、试点范围
对工商注册地为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襄阳、宜昌片区,以及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襄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宜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荆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荆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鄂州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孝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咸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仙桃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由省厅核准的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开展告知承诺审批试点。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总承包二级)及铁路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交通、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三、试点工作流程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工作。试点市、直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告知承诺资质审批的人员、业绩核查、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一)申请。申请人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zwfw.hubei.gov.cn),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在网上提交《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在试点市、直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资质申请表(限告知承诺方式)》及《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纸质材料。试点市、直管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个工作日内将材料报送至省厅。
(二)受理。省住建厅接收申请人告知承诺申请,并出具受理单。
(三)审批。省住建厅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材料及省住建厅掌握的有关信息直接办理资质审批手续,发布审批公告,当场颁发资质证书。
(四)核查。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的2个月内,由企业所在试点市、直管市住建部门组织人员,对涉及的企业业绩、人员全部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论报省住建厅。
四、监督管理
(一)核查中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相符的(除企业技术负责人发生变更),执行实地核查的机关要求其在一个月内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省住建厅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申请人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黑名单”。
执行实地核查的机关,未按规定在2个月内进行核查的,视同申请人核查合格。
(二)在实地核查完成之前,对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资质的被审批人,如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企业资质重新核定有关要求办理。
(三)各试点地区住建部门要建立健全告知承诺审批工作制度,完善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企业信息数据库,确保相关信息公开、完整、准确,按规定对申请企业实施核查,及时将核查结果报省厅。对未按规定实施告知承诺审批核查,造成不良后果的,省住建厅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主管部门的责任。
(四)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告知承诺审批事后监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建立告知承诺审批台账,跟踪取得资质企业建筑市场活动,规范通过告知承诺审批取得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市场行为,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研究完善告知承诺制审批制度,总结经验教训。省厅将根据告知承诺审批工作进展情况,召开专题工作会议,通报全省相关情况,明确进一步改革方案,指导告知承诺制审批深入开展。
附件:
1.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2.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3. 不选择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明
4. 办事指南
5. 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图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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