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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部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的通知

关于取消部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的通知

2017-11-17 10:0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0-154790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成文日期 2017-11-16
文    号 鄂建办〔2017〕40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文件名称 关于取消部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17

鄂建办〔2017〕40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审改办等十一部委决定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现将《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附件: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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