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取消部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0-154790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17-11-16 |
文 号 | 鄂建办〔2017〕406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取消部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证明材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7-11-17 |
鄂建办〔2017〕40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国务院审改办等十一部委决定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现将《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一并遵照执行。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乙级、暂定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及以下资质证书、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遗失声明。
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证书遗失申请补办的,不再要求申请人委托媒体刊登作废声明,改为在审批部门官方网站免费发布公告。
附件: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17年11月16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