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行政审批下放事项落地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0-154789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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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17-08-25 |
文 号 | 鄂建文〔2017〕5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支持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行政审批下放事项落地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7-08-28 |
鄂建文〔2017〕54号
武汉、襄阳、宜昌市住建委、房管局:
《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湖北)自由贸易试验区实施的第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的通知》(鄂政发〔2017〕19号,下称19号文)、《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鄂政发〔2017〕20号,下称20号文),向武汉、襄阳、宜昌自由贸易试验区(下称湖北自贸区)下放一批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支持湖北自贸区建设。其中涉及到省住建厅行政许可类事项6项,包括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由省住建厅核准的)、工程监理企业乙丙级和事务所资质核准、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及以下资质核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乙级及以下资格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二三级资质核准、省级风景名胜区详规审批。为推动省住建厅下放事项尽快落地,接住管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下放范围及时间
根据省政府19号、20号文件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湖北自贸区内工商部门注册的上述5项企业资质和风景名胜区详规审批,从9月1日起下放至企业所在的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住建厅不再受理、审批。城市主管部门要主动与自贸区衔接,做好相关工作,支持自贸区建设。
二、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管理。有关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制定相应的审批工作流程和规章制度,明确受理人员、审查人员、审批领导的权限和责任,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切实做到批管分离、政务公开、阳光审批。
2、严格审批标准。组织专业人员或专家,严格按照住建部有关企业资质标准,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查。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审批条件、变相提高或降低审批标准。
3、完善审批服务。要编写办事指南,绘制流程图,明确审批的内容、标准、时限、责任并在网上公开。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等规章制度。开设网络服务专栏和短信服务平台,在政务服务中心开辟信息查阅区,社会公众可以随时查阅所有公开文件,以及行政审批项目的办理条件、承诺时限、审批进程等信息,做到规范高效透明。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认真落实“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做好业绩核查和市场行为监管,对市场主体是否持续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及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有投诉的企业重点检查。不符合相应资质标准要求的责令其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视情况撤回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5、推广互联网+行政审批。自贸区内注册的企业申报企业资质,原则上同样要求在省住建内行政审批信息系统审批。省住建厅将调整行政审批信息系统,为城市主管部门预留端口。城市主管部门相应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实现一张网受理一张网审批。我厅将进一步加强服务指导,在企业资质审批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我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反映。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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