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0-154774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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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13-06-26 |
文 号 | 鄂建文〔2013〕56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3-07-12 |
鄂建文〔2013〕56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
为深化行政审批“三集中”改革,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方便办事企业和群众,促进行政审批公开透明规范运行,努力优化发展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行政审批网上服务的要求,我厅开发建设了“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7月15日开始,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以下统称为企业资质)分步实行网上审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网上审批的事项
1、由省厅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事项及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延续初审事项,从2013年7月15日开始实行网上申请、审批或初审。(其中,勘察设计资质网上审批因住建部工程勘察资质标准新修订推迟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2、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的企业资质审批事项,仍按现行程序和方式申请;企业在领取部批资质(资格)证书以及办理部批资质(资格)证书变更后,2个工作日内须向省厅报告企业相关信息数据变更情况,由省厅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在省厅行政审批平台上完成数据登录工作。
3、企业资质证书的名称变更事项由省厅核准;其注册地址、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等其他变更事项,下放审批权限,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通过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在网上办理,相关信息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自动备案。
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等省属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由省厅在网上办理。
建筑业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的网上办理已于2013年6月1日实施,其他企业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的网上办理于2013年8月1日正式实施。
由住建部核准的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事项,仍按现行办法实施。
4、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核准的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纳入省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网上备案。各地应当自作出资质审批核准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审批的决定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报省厅备案。备案事项的网上办理于2013年9月1日实施,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实行网上审批或备案的事项详见附件1。
二、实行网上审批事项的申请资料
(一)企业资质申请(首次申请、增项、升级、延续、重新核定等)资料
1、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初审同意报送企业申请资料(含企业的陈述资料)的公函及其电子扫描件;
2、初审部门关于企业申请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核查的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详见附件2);
3、申请勘察设计、建筑业、招标代理、监理、设计施工一体化等企业资质时需提供的相关业绩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详见《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业绩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鄂建办[2012]232号);
4、通过网上打印带有条形码的纸质申请表一份,申请表应加盖初审部门、申请企业的公章。
5、企业申请资质所需的纸质申请资料及其电子扫描件或电子文档文件。
(二)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资料
1、市、州、直管市、林区住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关于企业申请资料一致性、完整性及真实性核查的证明文件及其电子扫描件(详见附件2);
2、企业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所需的纸质申请资料及其电子扫描件或电子文档文件。
三、网上审批工作流程
(一)企业申请
企业登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站,点击“政务大厅”或“行政审批信息平台”,插入企业身份认证锁(到省建设信息中心申领),上报企业申请资料的电子扫描件及有关信息和数据,检查确认填报无误后选择上报机关提交,同时将纸质申请资料、相关资料原件报至初审部门。
中央在鄂企业、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等省属企业的纸质申请资料、相关资料原件报送至省厅政务大厅。
(二)初审上报
初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网上申请材料和纸质申请材料(初审部门的身份认证锁到省建设信息中心申领)。
1、由省厅核准的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初审合格的,初审部门将企业的网上申请资料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报至省厅,同时将公函、业绩证明文件、原件审核证明文件、申请表等纸质资料报至(或通过邮政寄达)省厅政务大厅。企业资质申请初审不合格的,初审部门应按规定将申请资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
2、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变更申请事项,初审合格的,初审部门将企业的网上申请资料(包括原件审核证明文件的电子扫描件)通过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报至省厅。初审不合格的,初审部门应按规定将申请资料退回企业,并说明理由。其他资质证书变更事项由初审部门在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上办理。
(三)省厅受理
省厅政务大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收到初审部门或中央在鄂、在省工商局注册企业等省属企业上报的企业资质申请资料后办理受理手续:
1、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资质申请,省厅政务大厅在网上办理受理手续;
2、对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资质申请,政务大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不予受理理由。
(四)审查与公示
1、企业资质申请事项,省厅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网上审查工作(涉及省级相关部门联办的资质,由相关部门并联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在省厅网站上公示,同时公示企业相关业绩信息。申请企业也可以通过省厅行政审批平台查阅本企业申请事项的审查意见。
在公示期内,企业若对公示意见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资料。陈述资料的上报程序与资质申请材料相同。
2、企业资质证书名称变更申请事项,省厅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审查,作出决定后当即办理。
3、省厅在网上审批期间收到投诉举报等材料的,按有关程序暂停相关企业资质审批,并组织核查。核查无问题的将继续实施审批程序;核查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按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五)公告与发证
省厅在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公示期结束后对公示同意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省厅网站上公告;对公示不同意且在公示期内提交有效申诉资料的予以复审,复审后作出行政许可或不予许可决定,并予公告或通知。
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公告同意后,初审部门或企业应按《领取企业资质证书须知》(详见厅网站“政务大厅”或“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公示公告栏)规定程序领取企业资质(资格)证书。
(六)资料存档
初审部门受理的企业纸质申请资料由初审部门存档,存档时间按照资质证书有效期分别为1-5年(各类资料具体存档时间见附件1)。
四、工作要求
1、初审部门对企业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类资质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负责,对其真实性进行核查,并建立可追溯的初审责任管理制度。申请企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保证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两类资质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
2、初审部门应当按规定程序、标准在法定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申请的初审或核准工作;
3、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在申请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应按有关法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4、实行网上审批后,我厅将对各地建设、规划、房产、园林、城管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审批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省审改办、纪检监察部门、省厅行政审批社会监督员将对企业资质申请、初审、审查、办结和备案等各环节实行网络全程监控。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初审部门要明确承办、审批等岗位职责和各环节责任人,并将其姓名、职务、职责于7月20日前报省厅备案(如责任人更换须在每次更换后十天内报省厅备案)。
5、认真履行职责,确保网上审批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实行网上审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是为民务实清廉的一项具体措施。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制度建设,及时组织相关工作人员和企业学习宣传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推动网上审批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在实行网上审批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向省建设信息中心或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反映。
6、关于网上审批工作的要求,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联系方式:省建设信息中心:027-68873052、68873473,厅审批办:027-68873498(各专业联系人见附件1)。
附件:
2. 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申请资质(资格)资料原件审核证明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3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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