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0-149982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成文日期 | 2020-05-19 |
文 号 | 鄂建办头〔2020〕10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文件名称 | 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0-05-20 |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深入推进建筑业“放管服”改革,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0年6月1日起,我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2015年8月首批换证企业,请于6月30日起(其它企业在资质证书到期前3个月内),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需要办理的事项,进入“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延续。超过资质证书有效期的,企业的延续申请将不予受理。
三、申请企业对以下2项内容作出承诺:
(一)企业净资产满足所具有的资质标准中最高净资产要求;
(二)企业注册建造师满足最低要求。
四、资质核准机关依据申报企业提交的告知承诺申请、相关主管部门大数据信息等,办理资质延续审批手续,发布资质延续公告,并在本机关网站公示企业延续申请的承诺事项。
五、建筑业企业应对承诺内容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发现申请企业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资质核准机关将依法撤销其相应资质,3年内不得申请该项资质,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六、“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审批信息平台”将自动识别申请延续企业的建造师数量,不满足最低要求的企业,系统将不支持企业延续申请,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届时自动失效。
建造师数量最低要求:企业所有资质中,有总承包资质的,相应的最低等级总承包资质标准中,建造师数量最多的总承包资质标准数量;无总承包资质的,相应的最低等级专业承包资质标准中,建造师数量最多的专业承包资质标准数量。建造师不分专业。
七、有关要求
(一)各地住建局要做好涉及资质延续审批各部门组织协调,确定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组织落实好有关企业的培训、教育等工作。
(二)各建筑业企业要认真做好准备,补齐短板,慎重作出承诺,及时提交延续申请。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至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12号省住建厅还建楼厅行政审批办公室,邮政编码:430071,联系人:胡青平,电话:027-68873421。
附件:
1.企业申报指南
2.建筑业企业资质延续申请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0年5月19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