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决定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4-34463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4-09-14 |
文 号 | 无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鄂建审告〔2024〕313号
武汉金凯瑞建筑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使用非本单位人员申请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乙级资质,存在作出虚假承诺,以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行为。我厅于2024年9月6日向你单位发出《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鄂建审告〔2024〕304号),你公司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我厅决定撤销你单位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乙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你单位不得再次申请该资质。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14日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