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的决定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4-22931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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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4-05-30 |
文 号 | 鄂建审告〔2024〕16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使用非本单位人员申请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行为。
我厅于2024年4月26日向你单位发出《关于撤销湖北豆牛科技有限公司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你单位于2024年5月6日向我厅提供了书面申诉,经研究,决定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厅决定依法撤销你单位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贰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规定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如对本决定不服,企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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