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中霆建设湖北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决定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3-41877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3-11-30 |
文 号 | 鄂建审告〔2023〕333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鄂建审告〔2023〕333号
中霆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中霆建设湖北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662289915B)于2023年1月2日取得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公告文号:鄂建审告〔2023〕2号,证书编号:D242032640),2023年11月21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名称由“湖北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中霆建设湖北有限公司”。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22年11月16日申请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申请资料中的代表工程业绩“昊天建材城(三期)”和“金桂明珠1-3#楼”项目工程,实际施工单位分别为“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咸宁市宁安建筑工程公司)”、“咸宁市工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存在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行为。
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日向你单位发出《关于撤销湖北桓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书》(鄂建审告〔2023〕291号),你单位于11月8日签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经研究决定,不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六条,本机关决定依法撤销你单位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资质的行政许可,且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如你单位对本决定不服,你单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湖北省人民政府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