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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事项清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版)

【抽查事项清单】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1年版)

2021-04-16 16:3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19-05173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1-04-16
文    号 效力状态 有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6〕106号),现将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布。

编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比例(不高于)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
1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8号,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可以依法委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163号修订)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住建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市场主体)20%2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本省企业的法人资格、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和资金等现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的条件;2、省外企业执行企业和项目信息登记的情况,省外企业在省内勘察设计项目中的市场行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资格情况;3、工程勘察、设计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有超越资质或无资质承揽业务等情况,从业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4、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成果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其他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
2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发布,2015年6月12日国务院令第662号修订)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5号发布,2007年11月22日建设部令163号修订)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文件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可以委托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对工程勘察文件进行审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报告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省住建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和人员(市场主体)60%2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本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法人资格、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和资金等现状是否符合已取得的资格条件;2、省外施工图审查机构执行机构和项目信息登记的情况,省外机构在省内施工图审查业务中的市场行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资格情况;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行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有超越资格或无资格承揽业务等情况,从业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成果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否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工程建设其他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等。
3对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的监督检查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湖北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23号)第三条  ……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监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建厅工程监理企业和人员(市场主体)20%2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本省企业的法人资格、技术人员、技术装备、管理制度和资金等现状是否符合已取得资质的条件;2、省外企业执行企业和项目信息登记的情况,省外企业在省内工程监理项目中的市场行为和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和资格情况;3、建设工程监理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有超越资质或无资质承揽业务等情况,从业人员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4、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相关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质量终身责任制执行情况,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履职情况。
4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其执业人员监督检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9号)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住建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和执业人员(市场主体)50%1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达标情况;2、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及执业规程规定情况;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执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及工程造价计价标准和计价办法情况。
5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88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住建厅房地产开发企业(市场主体)0.50%1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等行为。
6对房地产估价活动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2号,2013年住建部令第14号修正)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省住建厅房地产估价机构(市场主体)100%1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巡查房地产估价机构开展房地产评估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
7对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检查《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住建部、国家发改委、人社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访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省住建厅房地产经纪机构(市场主体)1%1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巡查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等经纪行为。
8对物业服务和管理活动的监督检查《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00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建厅全省物业服务企业(市场主体)1%1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络巡查1、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对服务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2、维护物业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等行为。
9对建筑工人培训的监督检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 (二十七)加强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发展职业教育职责的督导;要落实督导报告公布制度,将督导报告作为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完善职业教育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开展职业院校办学水平和专业教学情况评估,实施职业教育质量年度报告制度。注重发挥行业、用人单位作用,积极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
《关于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人〔2015〕43号)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配套措施办法,指导并监督管理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
省住建厅培训考核机构(市场主体)75%1-2次/年实地检查1、培训考核机构日常教学情况,定期对其进行评。2实行动态的认定退出管理工作机制。3、对培训单位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10对燃气经营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2号)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对其产品和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并将检查和评价结果予以公布。
省住建厅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市场主体)3%1-2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情况是否达标。2、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是否健全。3、是否存在燃气安全隐患等
11对已建成运行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监督检查《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国务院令第101号,2011年1月8修订)第四条第2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2007年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住建厅全省城市生活垃圾卫生处理设施及运营企业(市场主体)20%1次/年实地检查1、填埋场垃圾计量检验、作业及作业区覆盖、填埋气体收集处理、污水收集处理、监测检测、安全管理、资料管理等;2.焚烧厂的垃圾接收、工艺控制、运行管理、焚烧管理、余热利用、残渣收运、烟气净化、环境控制、安全生产等。
12对建筑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省住建厅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市场主体)20%1次/年现场检查、书面检查1、营业执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上年度或当期财务报表、企业主要人员的身份证和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或技能等级鉴定证书)以及社保证明。2、标准中明确要求的办公场所证明、厂房证明或机械设备购置发票
13对新型墙体材料认定产品的监督检查《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第五条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建筑节能的相关管理工作。
《湖北省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规定》(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37号)第十九条 各级墙体材料革新办公室和财政、审计主管部门要定期检查专项用费的征收、留存、划缴以及管理、使用情况,切实加强对专项用费的监督管理。
《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认定管理办法》(鄂墙办〔2010〕12号)  本办法所称的新型墙体材料认定,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与技术标准,对墙体材料的类别品种、产品性能、生产规模、工艺装备和质量管理等方面进行审核,认定其是否属于新型墙体材料的活动。
省住建厅新建、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行为的企业、个人及经认定的新型墙体材料企业(市场主体)10%不少于1次/年实地检查1、是否存在违规新建、生产、销售、使用粘土砖的违法行为。2、是否符合湖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规定要求
14对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的监督检查《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2009年3月26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第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 (七)加强监督检查。将绿色建筑行动执行情况纳入国务院节能减排检查和建设领域检查内容,开展绿色建筑行动专项督查,严肃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建筑、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材料不达标、不按规定公示性能指标、违反供热计量价格和收费办法等行为。
省住建厅工程项目相关各方主体(市场主体)10%不少于1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工程实体项目参建各方主体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以及标准规范情况
15对建筑施工企业教育培训考核情况的监督检查《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06第五十六号)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安管人员”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住建厅全省在建项目工地、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主体)10%不少于2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对“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机构进行教育培训、人员考核、履行职责等情况
16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建筑法》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省住建厅全省在建项目工程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市场主体)10%不少于2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2、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3、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4、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5、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情况;6、建筑施工扬尘防治情况。
17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省住建厅全省在建  项目建筑工程项目(市场主体)10%不少于2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3、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7、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8、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18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5年第141号)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省住建厅全省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市场主体)10%不少于2次/年实地检查、书面检查1、检测机构技术条件是否具备;2、检测机构的市场行为是否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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