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政协湖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2022 0250号提案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2-25994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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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2-08-11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一是强化饮用水源水质管理和安全保障责任。2019年,我厅会同省水利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卫健委、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建〔2019〕3号),进一步强化各部门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明晰工作责任、强化目标管理,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水源保护工作格局,同时明确了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是各地人民政府职责,保障各地备用或应急水源建设顺利完成。
二是开展调研评估,摸清底数。下发《关于报送城市备用(应急)水源情况的通知》《关于开展对省委巡视整改工作进展情况的专项评估的通知》(〔2021〕941号),对全省城市备用水源及建设情况进行再摸底、再评估、再督查,并将评估范围扩大到县市,实现全覆盖,为加强县市备用水源建设工作提前谋划布局。
三是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力度。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我省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省级示范工作。2022年4月,根据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省级示范工作的通知》(〔2022〕318号),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通过既定程序选拔出5个省级示范城市进行试点建设,形成经验,在全省推广,进一步加大全省海绵城市建设力度。
四是加强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工作指导。指导襄阳市将城市备用水源建设列为“公共事业急需运行抢险项目”,加快推进力度;指导武汉市积极调整工作思路,整合现有水源,以长江、汉江、梁子湖为基础,建立了水源互备体系。下发《关于全省备用水源建设及漏损控制工作的通报》(厅〔2021〕1641号),对备用应急水源建设不及时的城市进行通报,要求压实主体责任,加快建设进度。目前,我省12个地级城市应急备用水源问题基本解决。下一步,我们将指导单一水源供水的县级城市积极谋划推进应急备用水源地建设,保障城镇供水安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8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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