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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35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35号建议的答复

2026-06-29 11:3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索 引 号 01104325X/2026-22201 分    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发布机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日期 2026-06-29
效力状态 有效

您提出的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35号《关于制定〈湖北省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条例〉的建议》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省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关心与支持。您所提建议立足民生实际,紧扣城市更新与高质量发展大局,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前瞻性,对于推动我省房屋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快制定省级地方性法规,夯实制度基础的建议

我厅赞同您关于通过地方立法为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提供法治保障的意见。房屋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当前,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和大量既有房屋进入集中老化期,建立制度化、法治化的房屋安全动态监测体系十分迫切。

近年来,我厅在房屋安全领域持续加强制度建设和标准引领。一是积极推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2025年1月,我厅组织编制的《湖北省建构筑物安全动态监测技术标准》完成征求意见稿。2025年12月,我厅正式批准发布《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动态监测技术标准》(DB42/T 2489—2025)为湖北省城乡建设地方标准,自2026年4月30日起实施。该标准规定了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动态监测的基本规定、监测项目与测点布置、监测系统、数据采集与处理、预警及响应机制、监测报告等要求。同时,我厅还发布了《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北斗监测技术规程》(DB42/T 2418-2025),自2025年12月20日起实施。二是扎实推进城市体检工作。2023年以来,我省12个地级及以上城市和3个直管市持续开展城市体检工作。我厅制定发布了《湖北省城市体检工作手册》《湖北省城市体检工作方案》等系列文件,开发城市体检信息平台和手机APP,动态监测既有建筑现状问题。三是组织开展既有城镇房屋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对人员密集的经营性用房、D级危房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关于将《湖北省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条例》纳入省级立法计划的问题,我厅将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系统梳理房屋安全动态监测领域存在的制度空白和实践需求,按照地方立法程序和要求,适时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推动将房屋安全动态监测纳入省级地方性法规框架,为全省统一推进监测工作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关于明确监测范围,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的建议

您的建议与我省现行工作方向高度契合。在监测范围方面,我厅已发布的《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动态监测技术标准》明确将优秀历史保护建筑、在建工程周边建筑、有安全隐患的建筑等列为重点监测对象。宜昌市等地已在此基础上,将重要公共建筑、特殊地理位置建筑等纳入重点监测范围。在农村住房安全领域,我省已建立“农户日常自查、镇村定期排查、县级随机巡查、省市监督抽查、应急预警排查、部门数据共享”的动态监测机制。

下一步,我厅将充分吸收您的建议,研究制定更为系统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一是进一步细化监测对象分类,将公共建筑、老旧住宅、人员密集场所、在建工程周边及其他有安全隐患的房屋纳入重点监测范围。二是根据建筑类型、使用年限、结构状况、风险等级等因素,科学设定监测等级,明确最低监测频次和预警触发阈值,实现差异化、精准化管理。三是在城市体检和专项整治工作基础上,完善既有建筑信息管理机制,强化对使用年限较长、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进行重点监测和动态跟踪。

三、关于统一技术标准,强化数据支撑的建议

我厅对此建议深表认同。技术标准的统一是保障监测工作规范化、数据互联互通的基础。目前,我厅已发布实施《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动态监测技术标准》和《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北斗监测技术规程》等地方标准。其中,《既有建筑物结构安全动态监测技术标准》适用于湖北省内高度不超过100m的既有建筑物结构的安全动态监测,《湖北省建构筑物安全动态监测技术标准》重点应用于优秀历史保护建筑、在建工程周边建筑、有安全隐患的建筑在使用期间的安全监测。

在数据平台建设方面,我厅已统筹推进城市数字底座建设,实现全省17个市州城市数字底座全覆盖,围绕城市数字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应用、运维、安全等方面制定33项制度规范。在省级运管服平台构建了高效的生命线安全监管系统,整合了27万路视频、12.72万公里燃气管网、20万公里供水管网、800余座重点桥梁的运行数据以及3万余台物联设备的实时监测数据。“楚智建”平台实现全省在建工地动态监管,数字建造、数字住房等应用场景持续拓展。

下一步,我厅将持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推动监测设备选型、安装验收、数据采集与传输、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等环节的标准化、规范化。同时,依托现有数字底座和信息平台,建设省级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数据平台,确保监测数据标准化、互联互通与可追溯,为房屋安全预警和科学决策提供有力支撑。

四、关于压实责任主体,健全运行机制的建议

您关于明确产权人和使用人为第一责任主体的建议,与我省现行制度安排一致。在房屋安全管理实践中,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房屋属于国家、集体所有的,其管理单位为房屋安全责任人。《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已明确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或者使用人日常对房屋定期检查、排除隐患的义务。在农村住房安全领域,我省坚持“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明确产权人和使用人的房屋安全主体责任。

下一步,我厅将着力从以下方面健全运行机制:一是进一步细化产权人和使用人在动态监测、日常维护与隐患处置方面的具体职责,强化主体责任落实。二是推广“政府监管、第三方服务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运行模式,鼓励专业检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社会力量参与房屋安全动态监测工作。三是健全监管督查与整改销号闭环机制,建立房屋安全隐患排查、发现、报告、处置、验收的全链条管理流程。四是完善房屋安全管理员制度和网格化动态管理制度,健全房屋安全隐患常态化巡查发现机制。

五、关于完善资金保障,推动长效实施的建议

资金保障是房屋安全动态监测工作长效运行的关键。近年来,我厅在资金保障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2024年全省住建领域共争取“两重”“两新”等中央资金200多亿元。二是建立省级财政奖补机制,联合省财政厅制定《湖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财政奖补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2021年起每年下达省级财政奖补资金1亿元。三是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印发《关于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十条措施”》,截至目前社会资本投资累计超60亿元。四是创新投融资模式,对有资金保障项目鼓励采用EPC+O模式,对资金缺口项目由市场主体融资,市州通过购买服务推进。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研究建立房屋安全动态监测专项资金保障机制。一是明确省、市、县三级财政的筹资责任,对公益性、老旧公共建筑和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或技术支持。二是进一步拓宽资金渠道,鼓励社会资本与保险机制参与房屋安全动态监测工作。三是完善激励政策体系,加大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绿色金融等支持力度,积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四是探索建立房屋安全动态监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监测工作持续有效开展。

房屋安全动态监测是推进城市更新、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我厅将认真研究吸纳您的建议,以现有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平台为基础,持续推进房屋安全动态监测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同时,积极推动相关立法调研和论证工作,按照法定程序稳步推进地方立法,力争早日将房屋安全动态监测纳入法治化轨道,推动房屋安全治理由被动处置向主动预防转变,为实现人民安居、推进城市更新和维护公共安全提供坚实的法治支撑。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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