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0250754号建议的答复
索 引 号 | 01104325X/2025-24482 | 分 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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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发文日期 | 2025-07-25 |
效力状态 | 有效 |
一、基本情况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主要法规依据。在《办法》的指导下,全省各级园林绿化部门积极开展“增绿提质”专项行动,推进口袋公园民生实事建设,全面增加城市绿量,拓展公园绿地覆盖半径,城市人居环境不断改善,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不断提升。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管理理念更新,该《办法》已滞后于当前工作需求。国务院分别于2011年、2017年两次修订《城市绿化条例》,而我省《办法》尚未同步更新,存在处罚标准不适应、部门职责衔接不清晰、引用法规已废止等不足,具有修订完善的必要性。
二、关于《办法》的修订
近几年,《办法》的上位法《城市绿化条例》,已有来自不同渠道的修改意见。据了解,部分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已多次建议对《城市绿化条例》进行全面修订,其中主要集中在对《城市绿化条例》应调整并明确条例适用范围,强化行业主管部门事权责任和审批事项,根据行业发展的新情况填补业务空白,增加对行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提升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园林绿化资金和用地保障,强化监督执法、加大处罚力度等多个方面提出科学严谨、与时俱进的建议,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已在有序推进《城市绿化条例》的修订工作。我们的考虑是《办法》的修订工作可在《城市绿化条例》修订完成后再行推进,避免与上位法发生冲突,形成法律适用存在争议的局面。
关于您提到的处罚标准、幅度及赔偿标准的问题,我厅将在修订《办法》的进程中,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等文件精神对相关罚则进行全面评估,进一步细化禁止性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并启动裁量基准的修订工作,对破坏侵占绿地和绿化资源、特别是古树名木,明确有震慑力的赔偿处罚数额和幅度,遏制破坏绿化的违法行为,保护绿化成果。
同时,您提到了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部门管理职责边界不清的问题,亦是我厅重点关注的内容。根据中央、地方关于绿化和生态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等精神,林业部门在城市管理中的职责较为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您提到的问题确实存在,我厅将在修订《办法》的进程中按照现行的立法技术标准,明确各部门在城市绿化领域的权责,并加入联席会议及联合执法制度,通过规范来明确职责管理,明晰责任边界,理顺部门与部门之间的工作权限,着重解决权责交叉、边界不清等问题。
三、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认真贯彻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将您的意见作为《办法》修订的重要参考,结合法规常态化清理评估工作,计划会同省司法厅、省林业局开展做好调研评估等立法前期准备。待条件成熟,争取尽快将《办法》修订纳入省人大年度立法计划,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同时,我厅也将持续加强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创新管理手段,完善管理方式,不断提升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水平。
再次感谢您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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